发布文号: 深国税函[2004]167号
各直属机构,区局、分局:
根据《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国税办转字[2004]66号),现对禽类加工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范围。禽类加工企业不分是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在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的禽类加工收入的增值税,均可享受全额的即征即退优惠。
二、申请审批流程。比照现行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的申请审批流程执行。
三、纳税人按月申报纳税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区分局填报《深圳市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见深国税发[2000]577号),并附以下资料:
(一)申报所属期纳税申报表及其明细表(复印件);
(二)相应的税收缴款书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
(三)有关税负的计算说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本通知下发前的增值税可合并为一个所属期办理。
四、申请税收优惠的禽类加工收入应与其他收入分开核算,否则不得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