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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22 生效日期: 2004-06-22
发布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粤国税发[2004]132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抓紧时间,认真组织学习《通知》,领会《通知》精神,逐项落实《通知》有关事项,为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在办税单位或办税服务厅设置固定窗口,统一受理、统一送达,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办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三、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市、县级税务机关不得补充规定或增设许可条件。对有关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等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关文书及表格等资料的印制工作,确保按期投入使用。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存在争议的或重大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提请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对税务人员办理许可过程中的过错责任,按《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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