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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01 生效日期: 1998-09-01
发布部门: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州国税发[1998]232号
工业园区国税局、各市国税局、市区国税各分局:
  现将省国税局苏国税发(1998)416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层转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属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业个体经营者在划转后仍应坚持建账核算,查账征收。同时,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查帐与定期定额相结合的“双轨制”征收方式,确保税源的有效控制。
  二、对涉及调高定额的商业个体经营者,应按《苏州市个体征管改革操作规程》,逐户发放《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并附特定式样《通知》(式样附后)一份。
  三、要认真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对已纳入微机管理的,应由各级信息中心负责进行程序修改;市区由市局信息中心统一进行修改调整程序。对手工开票人员应及时培训到位,保证全市在9月份统一执行按新定额和征收率征收税款及开具《完税证》、《缴款书》。
  四、对按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商业个体经营者因保持原征税款而调高其定额,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并且涉及面广,有一定的社会反响。各级领导应充分重视,依靠当地政府,搞好部门协调。要周密部署,广泛宣传,尽力取得纳税人的理解与支持,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附件: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通知》   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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