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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鞍山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2 生效日期: 2003-09-02
发布部门: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2003年5月20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8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三年九月二日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03年5月20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鞍山市计划生育条例》废止案。由于国家、省相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1995年制定的《鞍山市计划生育条例》已不适应计划生育新形势的需要。《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比较详尽,完全适用我市的计划生育工作,《鞍山市计划生育条例》已无修改必要。因此,决定废止《鞍山市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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