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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计划生育药具市场管理,规范流通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陕西省计划生育委员会、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对全省计划生育药具市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经营属于药品、医疗器械范畴的计划生育药具的企业,均应向所在地药监部门提出申请,药监部门将会同计生、工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检查,合格者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期限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检查验收自10月1日起至11月15日。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经此次检查验收合格并已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药具经营企业,根据上述许可证内容重新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三、自2003年11月16日起,凡未提出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计划生育药具经营企业,一律取消其经营计划生育药具的资格,继续经营者,各级药监部门和工商部门将按无证经营进行查处。换发新证后,原《计划生育药具零售专营许可证》自行失效。
二○○三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