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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请组织企业参加经贸代表团赴俄罗斯等国开展经贸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02 生效日期: 2004-07-02
发布部门: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发布文号: 粤外经贸合函[2004]135号
省有关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与俄罗斯的合作,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与俄罗斯联邦中央联邦区联邦主体长期合作纲要》的签署和实施,省政府将组成政府代表团出访俄罗斯等国。为配合省政府代表团的出访,我厅计划于今年9月下旬组织经贸代表团赴俄罗斯开展经贸活动。活动内容主要是参加《合作纲要》签署和有关合作项目签约仪式;实地考察俄罗斯投资环境、经济政策和重点合作项目,与俄罗斯有关经济部门研究如何推动双方企业落实《合作纲要》中合作项目的问题,组织中俄双方企业进行对口洽谈等。代表团顺访芬兰、丹麦,考察当地的市场、投资环境等。在外停留时间共15天,费用由企业自理,具体费用另行通知。
由于时间紧迫,请各单位组织已有投资(合作)计划的企业派1-2人参加,并务必于7月15日前填写好所附《报名回执》(附件1)、连同以下1-5项资料报我厅,英文派遣证明待邀请单位确定后再报。
  1、 出访俄罗斯、芬兰、丹麦等国同意函(附件2)。
  2、 身份证复印件(清晰)。
  3、 因公护照(没有护照或护照已过期的人员,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湛江市的,在所在市外办办理护照后交我厅;其他市的可由我厅办护照。护照有效期在3个月内,应事先在发照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后交我厅)。
  4、 护照照片10张(在照片背面用铅笔填写姓名)。
  5、 申办签证个人资料表(见附件3)。
  6、 出访芬兰、丹麦英文派遣证明(需提供正本,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见附件4、5)。
附件:1、报名回执
   2、关于同意随团出访俄罗斯、芬兰、丹麦等国的函
    3、申办签证个人资料表
    4、英文派遣证明1
    5、英文派遣证明2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二00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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