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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国道212线西充至阆中界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19 生效日期: 2002-09-19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川交公路[2002]186号
 南充市交通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国道212线西充至阆中界1056K--968K一级公路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全线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南市交法(2002)2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国道212线西充至阆中界88公里经省政府川办函(2000)252号和川交计(2000)207号文批准收费经营公路立项,按一级公路,水泥砼和沥青砼路面改建,其中:西充段的第一期工程15公里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川交公路(1999)号文件和(2002)18号文件批准按还贷性公路从1999年10月20日至2002年12月31日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南部段46.3公里经省交通厅、物价局川交公路(2001)9号文件批准按收费经营公路从2001年2月1日至2002年8月31日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现西充段第二期工程26.7公里改建工程已交工验收,工程投资为17902万元,其中:无偿投入为省交通厅补助1660万元,南充市交通局补助120万元,自筹资金为11124万元;有偿部分为银行贷款4998万元。经省交通厅、物价局研究,该项目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收费经营公路的标准和要求,现就该项目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西充段第二期工程26.7公里作为国道212线西充至阆中界收费公路的延伸段,按收费经营公路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西充段第一期工程15公里由收取还贷公路转为收费经营公路,并延长试收费期至2004年3月31日。南部段46.3公里按收费经营公路延长试收费期至2004年3月31日。西充至阆中界88公里的工程总投资及资金构成,收支等情况,需经省有关造价和审计部门审核后,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后收费转正时一并确认。
  二、收费管理:由南充市交通局领导,四川帅华路业有限公司实施收费、经营管理。
  三、试收费期限:从2001年2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止。全线试收费从2002年9月26日起。
  四、全线试收费标准为:  单位:元/车·次
  注:同本期川交公路(2002)177号文。
  五、全线试收费标准为:单位:元/车·次五、收费站设置:在国道212线上设龙门桥(1047K)、义兴(1019K)、金星(982K)、青龙(972K)4个收费站。在支线设建兴一个验票站。
  六、收费人员由经营公司根据劳动管理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招聘,限定在115人以内。着装人员及数量需报省交通厅核批。
  七、收费范围:根据省人民政府川府发(2001)18号文规定,除执行紧急公务的军警特勤车免收车辆通行费外,其它车辆均应缴纳车辆通行费。
  八、收费票据必须使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监章印制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并在当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通行费的管理和使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九、四川帅华路业有限公司在经营期内须按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全面养护和管理。保障车辆安全、畅通。其收费站点设置必须服从国家和省今后有关收费公路站点清理整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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