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汕规划国土通[2004]9号
根据汕特计投预(2003)54号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庐山路道路工程建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道路工程全长1.2公里,起点位于庐山路与珠江路交叉口,经长江路、安合街、陈厝合大道,至庐山路与黄河路交叉口南切点止。道路宽度30米及规划确定的其它控制地带的具体范围,以建设单位依据经依法批准出具的红线图而设立的标志为准。
二、除工程建设项目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程范围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栽种农作物和开挖渔池等活动。凡在本通告公布前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其所有者应自行拆除。
三、工程范围内各种管线的所有权属单位,应会同工程建设单位抓紧制订管线迁移计划,并尽快完成管线迁移工作。
四、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对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及造谣惑众、煽动闹事,偷窃、破坏、抢夺工程建设财物和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二○○四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