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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关税工作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19 生效日期: 2004-07-19
发布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生产贸易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关税工作的通知》(财关税[2004]25号)要求,广东省财政厅负责本省关税和进口税收政策的宣传、贯彻、解释、咨询以及将本地区调整关税、进口税收政策的意见和建议汇总报财政部关税司(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凡涉及以下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市级财政部门反映,经市级财政部门汇集后报省财政厅。
  一、进口产品对本行业相关产品的影响、冲击和损害情况及建议。

  二、对重点产业、敏感商品、大宗进出口商品、上下游产品的关税税率、税目设定及结构的意见和进口税收政策的意见、建议。

  三、调整关税税率、增列关税税目以及调整年度暂定税率的商品范围、具体税率等意见和建议。

  四、关税及进口税收政策调整对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影响。

  五、国家关税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及建议。
  省财政厅和各市财政部门联系电话:
  省财政厅:020-83170305
  广州市:020-83337599 中山市:0760-8876126
  珠海市:0756-2510917 江门市:0750—3501675
  汕头市:0754-8179763 阳江市:0662—3418523
  佛山市:0757-83282713 湛江市:0759—3210982
  韶关市:0751-8177022 茂名市:0668-2285194
  河源市:0762—3388382 肇庆市:0758-2288613
  梅州市:0753-2270081 清远市:0763—3877219
  惠州市:0752-2227054 潮州市:0768-2396309
  汕尾市:0660—3341990 揭阳市:0663-8239102
  东莞市:0769-2831165 云浮市:0766-8331979

广东省财政厅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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