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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2-05 生效日期: 1999-02-05
发布部门: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州国税发[1999]39号

各市国税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国税各分局、发票管理处:
   现将省政府令第143号颁布实施的《江苏省普通发票管理办法》(以不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干部学习。《江苏省普通发票管理办法》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细化,也更符合我省发票管理的实际,更具有可操作性,是我市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有力手段和充分依据。各单位要把学习《办法》列入业务学习计划,认真组织干部学习《办法》,并组织考核,努力使每个干部通过学习领会及掌握《办法》的精神实质,并能在实践中较熟练地运用《办法》,使普通发票的管理水平达到新的高度。

  二、要积极做好对社会的宣传工作。各单位应充分利用税务公文、税务咨询窗口、税务代理等形式做好向纳税人宣传《办法》的工作;同时要将该《办法》作为今年4月“税法宣传月”的主要内容,积极向社会宣传《办法》的内容、意义,以扩大社会影响,做到家喻户晓,确保该《办法》顺利实施,尤其要突出宣传商业零售企业必须向消费者开具发票,消费者应当向商家索取发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三、各单位要根据《办法》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当前要着重做好两项工作:
   1、组织对租店、租柜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进行清理,凡发现其使用出租方发票,应责令出租方收回发票,责令租店、租柜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购领、使用普通发票;如以后仍发现使用出租方发票的,使用方按“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从重处罚,出租方按“转借发票”从重处罚,并对双方严格实施担保管理。
   2、对于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不在同一县、市的总分支机构发票使用情况组织清理,并要求其提供凭证人或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附:《江苏省人民政府令143号》

一九九九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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