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锡政发[1999]56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九五”期末全省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其中苏南和沿江地区的农业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85%的要求,为加快全市农机化发展步伐,确保“九五”期末我市率先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投入力度,优化投入结构,建立农业化发展投入新机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农机化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1998年全市农业生产综合机械化水平达76.5%,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我市农机化事业的迅速发展,除各级财政大力支持外,主要来自于集体经济的积累,得益于广大农民的投资热情。但随着农村所有制实现形式出现新的变化,农机化发展的投入结构也在不断变化,农机投入主体已逐步转向农民个人。在新形势下,要率先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的宏伟目标,必须建立以国家资金为导向,集体资金作补充,农民自筹为主体,金融信贷作扶持的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农机化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锡政发[1998]22号《市政府关于建立农机化发展基金的通知》精神,在市级已建立农机化发展基金的基础上,市(县)区、乡(镇)都应尽快建立农机化发展基金制度。农机化发展基金的来源:市(县)区级为预算内农发金的10-15%;国家商品粮基地建设和粮食自给工程等农业专项资金的25-30%;农村所有企业按标准上交建农基金中的20%以上。乡(镇)级为乡(镇)集体提取的建农基金的30%及提留的土地出让金和征地管理费中的10%。农机化发展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重点引导农民发展水稻种植和收获机械,以及蔬菜、林果等其他农业急需、农民急用、增效显著的农机具,解决长期以来制约我市农机化发展的关键和难点。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机化发展的投入,增加预算安排的农机推广专项资金,乡镇农机站定编人员的人头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农机科研、推广、学校和安全监理等单位的事业经费应保证足额到位。市、市(县)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对经济薄弱的乡、村农机化建设给予重点扶持。
要充分发挥农民的投入主体作用,大力鼓励和支持农民采取联合协作、股份合作等办法,合股购置农业机械,提高农民的自我服务能力。积极探索抵押贷款、分期付款的办法来发展大中型农机具,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购置农机的积极性。
二、深化改革,加强领导,确保率先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目标。实现“九五”农机化发展目标,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增强紧迫感,把农机化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狠抓关键环节,采取得力措施,确保我市率先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的目标。
要大力推广以水稻种植和收获机械为主的适用新机具,重点提高水稻生产全过程机械化水平。要巩固现阶段机械化水平较高的作业项目的推广成果,引导农民抓好机具更新,确保农机化的持续发展。要加强农机服务体系建设,市(县)一级要进一步完善农机化科研、推广、教育、培训、维修、供应、监理、管理等服务职能,要提高技术服务档次、增强技术服务手段,建成一批能承担大中型农机具修理的维修中心,解决大中型农机具修理难的问题。乡镇要强化服务功能,加快基础建设,达到有队伍、有基地、有制度、有手段、有实体的“五有”建设标准,积极创办新型农机服务组织。村要鼓励发展农机专业户,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提高机具利用率和经济效益。要从稳定农机管理队伍,增强农机服务组织功能,巩固农业基础地位出发,指导搞好农机产权制度及农机站队办企业的改革。农机产权制度改革,既要积极推进,又要稳妥操作,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确定各自的改制形式,不搞“一刀切”。要严格按程序办事,严格把好资产评估关,防止集体资产流失。集体所有农机租赁、承包等所得,只能用于农机化事业的发展,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根据“谁举办、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农机站队办企业出售资产权属收益仍应归农机站、队所有,乡(镇)、村不得平调和上收,已经违反的要限期纠正。
各级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兴办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根据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实行有偿服务,提高农机社会化、专业化、产业化服务程度。要加强行业管理,加强服务收费价格的指导与检查,避免不合理收费和不正当竞争,维护农民和农机所有者的合法利益。要形成一个公平、合理、有序,能吸引广大农民投资的农机化作业大市场,引导农民积极发展大中型农机具。
各级政府要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积极支持和参与农业机械化建设。各级计划、财政、金融、税务、工商、技术监督、科技等部门都要支持农机部门的工作,对农业机械化建设项目应给予优先列项和资金安排。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多方配合,共同努力,确保“九五”期末全市率先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