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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汕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16 生效日期: 2004-10-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汕府[2004]1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汕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2004年8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汕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汕工作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三)项修改为:“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并获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技师资格,年龄在45岁以下的人员”。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符合本规定的优秀人才及其配偶,各级政府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为其提供各项人事代理服务”。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属本规定第二条来汕工作的优秀人才,给予一定数额的住房和安家补助费,其中,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每户20万元;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优秀专家、博士生导师每户10万元;正高级职称人员每户6万元;副高级职称人员或博士每户4万元;硕士学位每户2万元。分5年发放,每年发放总额的20%。
  用人单位应当为优秀人才提供相应的住房安家补助,具体数额由用人单位与优秀人才协商”。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规定:“被用人单位正式聘用、并将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优秀人才,在聘用期间前三年给予一定数额的生活津贴,其中,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每月3000元;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优秀专家、博士生导师每月1500元;正高级职称人员每月1000元,副高级职称人员或博士每月800元,硕士每月400元。具体发放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事局另行制定”。

  五、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并将该条中的“第十二至第十五条”修改为:“第十一至第十六条'。

  六、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对引进优秀人才多、作用发挥好、经济效益明显的单位,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授予“引进人才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七、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
  《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汕工作的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附: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汕工作的若干规定(2004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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