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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21 生效日期: 1999-05-21
发布部门: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国税发[1999]119号

工业园区国税局、各市国税局市、市区各国税分局、税务事务所、发票管理处:
   为及时掌握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管基础的管理,保证税收收入的完成和结合省局高平台征管软件推广运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和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般纳税人的年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年审范围
   至九八年底前经国税机关认定的一般纳税人。

  二、年审标准和要求
   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国税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年审申请,并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表),连同税务登记证下、副本交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年审手续;对暂认定期限未满的一般纳税人,手续可以从简。
   主管国税机关对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增值税率全额计算应纳税额『仅指对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工业企业1O0万元、商业企业18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
   (一)从事工业生产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3O万元以下,从事商业经营企业(含批发或零售销售额占全部应税销售额50%以上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O万元以下(含前店后坊,下同);
   (二)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帐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等三方面中,任何一方面不符合国家税务局要求的;
   (三)有偷税行为或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四)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经税务机关日常稽查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连续6个月申报异常的;
   (六)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一般纳税人除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要求参加年审的书面申请《年审申请表》外,还需报送自检报告(一式三份)等年审资料。为保证年审质量,纳税人可委托税务事务所代理年审的各项涉税事宜。
   主管国税机关对不符合条件应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各单位填报《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汇总审批表》(见附表)报市局审批,经市局批准同意后,填发《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见附表)送达纳税人,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加盖红色的“已取消一般纳税人格”专用章,同时收缴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专用发票领购簿。
   鉴于总局准备在下半年度开展税务登记证换证工作,因此主管国税机关对年审合格的一般纳税人,暂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验证记录”栏内加盖“一般纳税人年审一九九九”专用章,年审合格标识待税务登记证换证时一并加贴。

  三、时间安排
   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从5月份开始,至6月底结束。各单位应在7月1O日前将年审工作总结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情况统计表》(见附表)、《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统计表》(见附表)报市局。

  四、有关事项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有关规定,对一般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的,处以1000元下的罚款。
   (二)按现行规定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4%,其他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确定办法:新办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的主营业务范围确定征收率(见附表),即主营业务范围属制造加工、修理修配的征收率为6%,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征收率为4%;其他小规模纳税人应根据上年度的应税销售额划分生产货物销售额和批发零售额占应税销售额的比例来确定征收率(见附表),即生产货物销售额占应税销售额的比例在50%以上的征收率为6%,反之征收率为4%。其税务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确定在每年一季度进行,由小规模纳税人填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划分测算表》、《新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划分测算表》报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征收率一经确定一年不变。
一九九九年五月廿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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