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国税函[2004]427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2003年、2004年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国税函[2004]96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及时更新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退税率文库,并按照新的退税率文库办理出口退(免)税。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文库,已放置在省局FTP:\LOCAL \ 出口退税 \出口商品代码库\ 目录下。
二、对《通知》所涉及的有关调整退税率的产品,如果已办理退(免)税的,要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对《通知》所涉及的有关暂停或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产品,要按财税[2004]116号文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2003年、2004年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