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市政办发[2005]136号
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建立西安市人民政府市长接待日制度。现将《西安市人民政府市长接待日制度》印发你们,请参照本制度,建立本地区、本部门的领导接待日制度。
2005年6月16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市长接待日制度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新颁布的《信访条例》,及时有效地解决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每月第一个星期二为市政府市长接待日,如遇特殊情况,随时进行调整。
第三条 接待地点设在市政府信访接待室。
第四条 接待的市长或副市长名单由市信访局商市政府办公厅确定。市长接待日期间,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相关部门的领导参加接待。
第五条 市信访局负责做好市长接待日的各项准备工作,参加接待,做好记录,并对接待中决定的有关事项进行督促落实。
第六条 有关区县或部门要抓紧办理接待日的有关决定事项,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答复上访群众,同时通报市信访局,由市信访局向接待市长报告处理结果。对于因工作落实不力造成群众重复上访、越级上访或产生严重影响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领导责任。
第七条 市政府驻地公安机关、市政府机关保卫部门应配合市信访局共同维持好接待现场秩序,引导群众有序上访。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