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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系统招考录用聘任制书记员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21 生效日期: 2005-06-21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发布文号: 陕组通字[2005]57号

各市委组织部、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组织部,各市人事局、中级人民法院:
  为推进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建设一支专业化的书记员队伍,提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发[2003]18号)和中组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5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拟用中编办补充给我省法院的政法专项编制,为全省法院系统招录聘任制书记员。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聘任制书记员问题
  2003年10月20日,中组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发[2003]18号)中明确规定: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人民法院对新招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合同制管理。聘任制和合同制管理是指人民法院与受聘人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订立聘任制合同。聘任合同三至五年签订一次,期满后可以续聘。在合同有效期内,人民法院与受聘人双方履行合同规定。聘任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解除聘任关系,受聘人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之前,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基本工资可按国家公务员的规定执行,其他工资和福利等待遇,可暂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待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改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聘任制书记员的职务升降参照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执行。高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处级,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正科级,基层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科级。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部分书记员的职级配备可以略高于其他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的职级配备。

  二、招录名额
  2005年为全省法院系统共招录聘任制书记员404名(具体招录单位及名额见附表)。

  三、招考对象和条件
  (一)招考对象:
  2001年以后毕业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含2005年应届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
  (二)报考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为审判工作服务的精神;
  3、2005年6月30日前年满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75年7月1日以后出生),五官端正,身体健康;
  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
  (三)下列人员不得报考聘任制书记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4)试用期未满的新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

附:1、《2005年陕西省法院系统招录聘任制书记员计划表》
    2、《全省法院系统招录聘任制书记员报名点一览表》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5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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