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安监管发[2005]50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全监管局,有关单位: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现将陕西省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含新建、改建、扩建,下同)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陕西省境内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必须经省或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取得同级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批准书,凭批准书依法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二、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要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要设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规划区域内。
三、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按以下程序办理: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经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初审,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设立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向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的《安全评价报告》;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培训资格证书;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相关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六)符合企业现状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申请和提交的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颁发批准书;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设区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申请材料和资料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通知申请人应当补交的全部资料。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对企业的生产、储存条件进行现场核查。
六、批准书的批准事项为:企业名称、项目名称、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有效期、证书编号等。
七、批准书的批准事项发生变化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于批准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20日内,向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八、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批准事项变更申请和证明材料后,应组织审查,符合规定的准予办理批准事项变更手续,并核发新的批准书。
二○○五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