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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省成品油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10 生效日期: 2001-12-10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1]12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省成品油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12月10日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省成品油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 
 
  1999年以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精神,各地市、各有关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由于利益驱动、监管不严等原因,成品油市场秩序仍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部分地市、县区和部门越权擅自批准建设加油站(包括加油点,下同),造成加油站盲目重复建设,市场恶性竞争,不仅扰乱了成品油市场秩序,而且严重影响了石油石化行业的改革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加油站 
  (一)对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加油站,以及已建成仁不符合规划要求、非法占地和违章建设的加油站,一律依法取缔。 
  (二)对未经省经贸委批准,正在建设或尚未开工的加油站,一律停止建设。 
  (三)对存在严重掺杂使假、偷税漏税、短斤缺两、加油机未经质检部门检定以及使用不符合整机防爆要求的加油机等问题的加油站,各级整顿办要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可视情书报请省经贸委吊销其批准证书,取消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四)对存在上述问题,拒不执行依法取缔、停止建设、停业整顿等要求的违法违规加油站,要强制拆除,并由省经贸委通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在本地区的企业。石油集团、石化集团不得收购、参股、联营、租赁违法违规加油站;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所属批发企业及以联营、参股等方式重组的批发企业,不得向违法违规的加油站以及整改不合格的加油站销售成品油,违者一律取消其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并由其上级单位追究企业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五)对有营业执照但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以及上述被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加油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严格成品油市场准入,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 
  (一)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规范新建加油站审批程序。要严格执行省经贸委转发国家经贸委、工商总局、建设部《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问题的通知》(陕经贸发[2001]277号)和省经贸委《关于新建加油站申报审批程序的通知》(陕经贸发[2001]348号)精神。各市区新建的加油站,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统一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全资或控股建设;在外商投资的高速公路新建加油站,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新建加油站,必须报省经贸委按照本地区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和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批,并凭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土地、消防、环保等手续;加油站建设完工,经省经贸委组织验收合格后,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再凭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为防止盲目扩大规模,加油站改建、扩建,需经省经贸委批准后方可进行。各市区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引导加油站合理布局、有序发展。新建燃气汽车加气站的具体审批办法,待国家经贸委出台相关规定后另行下发执行。 
  各市、县区和有关部门不得违反上述程序越权擅自批准新建加油站,违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成品油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集中批发。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具备成品油批发经营条件的企业,由企业向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提出申请,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报国家经贸委审批。企业凭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三)要严格控制新建和扩建成品油仓储设施,确需建设的,由省经贸委按照有利于有序竞争、合理布局原则审批,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四)对成品油经营(包括零售、批发、仓储)资格实行动态管理,由核发经营资格证书的部门每年审核一次。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成品油经营企业,要取消其成品油经营资格。被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凡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批准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领导、分工负责、狠抓落实 
  各市、县区、各部门要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精神,在省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领导小组的部署下,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方针,开展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 
  省经贸委具体负责督促检查整顿和规范工作的进展情况,协调整顿和规范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抓紧制订我省有关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把成品油市场纳入法制化轨道。各市、县区经贸部门,要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税务、环保、公安消防、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安全监督等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加油站的查处工作,查处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加油站的工作要在2001年12月15日前完成,同时将查处情况于2001年12月底前报省经贸委。对未按要求取缔、停止建设、停业整顿的违法违规加油站,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对触犯刑律的,由有关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惩处,对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对群众举报违规建设、非法经营的加油站,有关部门要进行严肃查处。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在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中要从大局出发,加强协调,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刹住乱批滥建加油站的歪风,使成品油市场秩序得到根本好转,为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各市、县区政府要将本地区查处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加油站及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情况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向省政府和国家经贸委报告。 
 
 
省经贸委 
省公安厅 
省建设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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