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1]215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1999年以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精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及零售加油站进行了清理整顿,成品油市场秩序有了明显好转。但由于政出多门、监管不严等原因,一些地区和部门越权擅自批准建设加油站,尤其是少数单位和个人不顾国家和自治区政府的三令五申、违法违规建设加油站,造成盲目重复建设,市场恶性竞争,扰乱了全区成品油市场秩序,影响了石油石化行业的改革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区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领会文件精神。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准确理解和掌握文件精神,把贯彻落实文件精神作为我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件大事来抓,确保政令畅通。
二、集中精力,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加油站。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认真进行查处。一是对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加油站,以及已建成但不符合规划要求、非法占地和违章建设的加油站一律依法取缔。二是对未经自治区经贸委批准,正在建设或拟开工建设的加油站,一律停止建设。三是对存在严重掺杂使假、偷税漏税、缺斤短两、加油机未经质检部门检定以及使用不符合整机防爆要求的加油机等情况的加油站,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的加油站,取消其成品油经营资格。四是对违法违规加油站及整改不合格的加油站,各批发企业不得向其供应成品油,违者一律取消其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五是对有营业执照但未取得《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以及上述被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加油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该取缔的坚决依法取缔,该关停的必须限期关停,该取消经营资格的必须取消。对未按要求取缔、停止建设、停业整顿的违法违规加油站,要依法追究具有关负责人以及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对触犯刑律的,由有关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惩处;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对群众举报违规建设、非法经营的加油站,有关部门要进行严肃查处。
三、按控制总量、优化调整布局的原则,严格审批新建加油站。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问题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543号)精神。整顿期间一律停止新建加油站。凡新建加油站,统一由中石油集团、中石化集团全资或控股建设;必须由地、市经贸委初审后上报自治区经贸委审批,并凭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土地、消防、环保等手续;加油站建设完工,经自治区经贸委组织验收合格后,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再凭批准证书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今后加油站的改建、扩建,也要经自治区经贸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四、严格控制新建和扩建成品油仓储设施。凡今后确需新建和扩建的成品油仓储设施,由自治区经贸委按照有利于有序竞争、合理布局的原则审批,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五、做好成品油经营企业(包括零售、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的年审工作。成品油经营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批发企业的年审工作由自治区经贸委负责;零售加油站的年审工作由自治区经贸委委托地、市经贸委负责。对经贸委年审合格的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工商部门方可给予年检,对年审不合格的批发、零售企业,取消其成品油经营资格,工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凡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的,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加强领导,搞好协调,分工负责,狠抓落实。这次整顿要在自治区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领导小组的部署下,按照“自治区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方针,开展工作。自治区经贸委具体负责督促检查整顿和规范工作的进展情况,协调整顿和规范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经贸部门要会同当地工商、税务、环保、公安消防、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加油站的查处工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要顾全大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团结协作,形成合力,坚持不懈地抓好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
查处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加油站的工作,要在2001年12月底以前完成。工作结束后,各地、市要将本地区查处工作情况报自治区经贸委。自治区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贯彻执行情况,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经贸委报告。
2001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