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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旅游事业局关于加强我区中越边境旅游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2-09 生效日期: 1999-02-09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1999]17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旅游局《关于加强我区中越边境旅游市场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二月九日

  关于加强我区中越边境旅游市场管理的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
  我区开展边境旅游业务以来,中越边境旅游业发展迅速,推动了边境地区经济建设,提高了边境地区人民生活水平,为我区旅游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同时增进了中越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密切了两国的友好关系,对我区中越边境地区的繁荣和稳定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近几年来,由于边境旅游发展迅速,管理工作还存在着许多不足。经过几次整顿虽有所好转,但仍未解决深层次问题,特别是“一日游”问题比较突出,如办证不规范、收费混乱,无证经营、“野马导游”坑害游客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某些旅行社仍存在经营行为不规范、服务质量差等现象。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区边境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及时解决。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边境旅游市场管理,为边境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现就我区边境旅游市场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以各级政府为主导,各部门积极配合,大力拓展我区的边境旅游业务。边境旅游是我区旅游业新的增长点,对加快我区旅游业的发展和增加旅游经济总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边境旅游涉及与邻国的关系,政策性强,边境地区各级政府必须认真重视,加强领导。各相关部门必须积极配合,加强协调,相互沟通,促进边境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二、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管理。自治区旅游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全区旅游业的职能部门,主管全区边境旅游业务。边境地、市旅游局在上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地区的边境旅游业进行指导和管理,并根据自治区旅游局的授权开展工作。边境市、县旅游局在上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管理本地区的边境旅游市场,为游客和旅游经营者营造良好的环境。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反映边境旅游情况,确保我区边境旅游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加强边境口岸管理,联合办证、统一收费。我区边境口岸就是国门,要有国门意识。为维护国家尊严和国门形象,必须进一步改善口岸基础设施,创造条件在边境口岸设立联合办证大厅,实行联合办证程序,统一收费标准,提供优质服务。边检、口岸、旅游、卫检等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和旅游事业局商有关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全区边境口岸统一执行。“边境旅游”各口岸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统一收费、加强管理,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

  四、为进一步强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规范旅游企业的经营行为,一是要实行政企分开,政府各职能部门不能参与旅游经营;二是旅游企业必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服从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保证旅游服务质量。

  五、加强旅游企业管理,提高旅游服务质量。经营中越边境旅游的旅行社要加强管理,守法经营,健全各种制度,按有关服务规范提供服务。要大力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服务水平,开展优质服务竞赛活动,不断促进我区边境旅游上档次、上水平。同时要加强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防止偷渡外逃事件的发生。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事业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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