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办发[1999]24号
各地、市、县(区)党委,柳州铁路局党委,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大专院校党委:
经自治区党委同意,现将《实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的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1999年4月14日
实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的暂行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充分发扬民主,扩大群众参与程度,增加透明度,减少用人失误,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属委任制提拔的县(处)以上(含副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正式任命前,要将党委(党组)讨论决定拟提拔任用的人选予以公示。
第二条 公示内容包括:拟提任者姓名,现单位职务,拟任单位职务;公示单位及受理群众举报的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
第三条 公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属于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干部,在全区范围内公示;属于地、市党委管理的干部,在地市范围内公示;属于区直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干部在该单位或系统范围内公示。
第四条 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干部,公示时间为30天;地市党委和区直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干部,公示时间为25天。公示形式一般通过党报、内部张榜等方式进行。在公示期内,群众如果对拟任人选有意见的,要署真实姓名、单位,用书面材料向公示单位反映。
第五条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分析研究,在公示期间,如发现拟任人有较大的问题,应暂缓任命,待调查核实清楚后,再作出是否任命的决定。
第六条 群众如实举报拟提任人选的有关问题应受法律保护,公示单位要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同时,对诬告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七条 乡、科级或企事业单位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