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国税流[1998]116号
各地、市、县(区)国有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1998年11月30日
财税字[1998]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减少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精神,现将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自1999年1月1日起,对含铅汽油按0.28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无铅汽油仍按0.20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含铅汽油是指含铅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