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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17 生效日期: 2005-08-17
发布部门: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陕安监管发[2005]68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全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进一步推进我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省局《关于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03]31号)的规定,由各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审批在市级及市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剧毒化学品、成品油、运输工具用液化气除外),并发放乙种经营许可证。其次,各市(区)安全监管局要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的统计工作,在每月5日前将发证情况报省安全监管局。

  二、由省局审批发放的危险化学品甲种经营许可证(含临时经营许可证换发新证),凡在市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单位,须经市安全监管局受理、并审查后,报省安全监管局审核发证。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委托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经营单位,可直接向省安全监管局申请办证。

  三、各市(区)安全监管局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已发证的经营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发证后安全条件降低,安全管理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单位,已经发现要一律停业整改,整改后须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营业。
二OO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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