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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我区会计人员、收费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15 生效日期: 1999-11-15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1999]463号

  各地、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保证我区会计人员和收费人员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培训收费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计人员、收费人员培训费全区统一标准(每天不少于6个课时)为:高级会计人员25元/人·天;中级、初级会计人员15元/人·天;收费员15元/人·天。培训资料费(含课本、讲议费)按实际价格或成本另行收取。

  二、会计人员、收费员培训收费属事业性收费。经合法机关批准或授权取得培训资格的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手续,亮证、持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当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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