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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17 生效日期: 1999-11-17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1999]466号

  自治区计生委,各地、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计生委[1999]66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对我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为每本4.50元[含印制费,配套表格(一式四份),损耗费,运送到各地、市、县的运杂费以及各地在发证过程中必须支出的一切费用]。各收费单位在发证时除收取工本费外,不能再收取其他费用。

  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属行政性收费。各级计划生育部门的办证机关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时,收费人员必须出示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员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地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代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搭售资料、书刊和其他任何物品。

  三、本通知下发后,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征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试行)的通知》(桂价费字[1996]036号)中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工本费收费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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