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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地方铁路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29 生效日期: 1999-12-05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经字[1999]470号
  广西地方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央12号文件和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我区经济增长,根据我局《关于运用价格和收费政策促进经济增长的意见》(桂价综字[1999]428号),就我区地方铁路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降低部分延伸服务收费标准。对经由地方铁路到达北海港的货物,免收延伸服务费,到达防城港和钦州港的货物,延伸服务费标准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降低50%。
  二、规范轨道衡收费行为。对达到货物,过衡一律免收过衡费(货主提出过衡要求并鉴订协议的除外);对发送货物,未超重的,免收过衡费(货主委托过衡并鉴订协议要求提供过衡依据的除外)。过衡发现货物重量超过计费重量时,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以上规定自1999年12月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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