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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金秀县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30 生效日期: 1999-12-10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房字[1999]474号
  柳州地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金秀县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柳署价字[1999]52号)悉。近几年来,金秀县自来水厂为了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相继投入一定资金新建了自来水净化系统并对管网进行了改造,致使企业负债增加,同时受制水原材料、燃料价格上涨以及工资提高等因素的影响,企业供水成本上升,经营出现亏损。为了补偿供水企业合理的成本支出,增强企业还贷能力,保证供水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经研究,同意你局适当调整金秀县城市供水价格,即:生活用水由现行0.88元/M3调整为1.00元/M3;工业用水由现行0.98元/M3调整为1.15元/M3;经营服务用水由现行1.16元/M3调整为1.35元/M3;特种用水(洗车场用水)由现行1.65元/M3调整为2.30元/M3。调整后的价格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起执行。
  城市自来水价格调整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请及时指导金秀县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确保城市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顺利实施。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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