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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山西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细则》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02 生效日期: 1997-12-02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现发布《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细则〉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决定对《山西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细则》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条修改为:有下列影响节目制作、播出和发射,损坏广播电视设施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节目制作、播出固定设施附近停放机动车辆,鸣响喇叭,影响节目制作、播出,不听劝止的;
  二、玩弄、损坏录音、录像设备、车辆的;
  三、利用广播电视台、站的高频辐射能量照明的;
  四、向天线、馈线及其附属设备投掷物品或射击的;
  五、攀爬、损坏架空线路的电杆或在电杆上拴系牲畜的;
  六、移动、拆除、损坏广播电视线路、线杆的拉线、桩石、瓷瓶、瓷头的。

  将第六条修改为:有下列危及广播电视台、站正常工作,损害其工作效能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拆除、损坏天线场地及其附属设备的围墙、围网、标石、标桩、地锚或其它标志物的;
  二、擅自在地下电缆线路埋设标志周围二米范围内施工作业、种植树木、打井、堆放垃圾和笨重物品,或倾倒含有酸、碱、盐等化学物品液体的;
  三、移动、损坏架空、地埋传送线路或其它标志物的;
  四、移动、损坏地下电缆终端杆、架空线路的塔杆、监测天线及其附属设备的;
  五、在架空传送线路的电杆上附挂电力、通讯线路的;
  六、私自在广播电视专用线路上拆除、安装、附挂喇叭、音箱、音柱或其它收听、放音设备的;
  七、擅自在天线场地敷设电力、通讯线路的;
  八、在监测台、站五百米保护区设置金属构件,影响台、站工作效能的。

  将第七条修改为:有下列严重损害广播电视台、站工作效能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处以责任者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处以责任单位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广播电视发射区和节目制作、播出固定设施五百米内建造无防范的电力磁场强辐射设施、施放磁场干扰,导致发射机信噪比下降的;
  二、在节目制作、播出固定设施五百米内建造无防范的超过八十分贝的强噪音设施的;
  三、在广播电视台、站发射天线、馈线五百米范围内点火烧荒,威胁台、站安全的;
  四、在微波通路、卫星地面收转通路上建筑施工、栽植树木或设置其它障碍的;
  五、擅自移动、损坏、拆除广播电视台、站供电、供水或通讯设施,破坏专用供电线路、专用道路的;
  六、在广播电视台、站周围五百米内开山炸石或采矿的。

  将第八条修改为:农村有线广播线路是广播电视的基础设施,必须建立安全维护责任制,确保正常运行。
  凡损坏乡(镇)、村有线广播线路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修复,给予警告、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凡损坏县至乡(镇)的有线广播干线的,责令限期修复,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将第九条修改为:凡在下列范围内建筑施工,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拆除,给予警告、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中波天线周围二百五十米;
  二、馈线两侧各三米;
  三、无向天线监测设备周围十五米及定向天线前方五百米。

  将第十条修改为:在短波天线前方五百米内种植成林树木、馈线两侧各五米范围内种植树木,影响台、站播出效果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农作物或树木与架空传送线路(包括有线广播线路)的间距小于二米五时,应通知农作物和树木所有者或经营者限期剪除超越保护间距的部分。
  逾期不剪除的,广播电视部门有权剪除。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山西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细则》作相应的修正,在《山西政报》上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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