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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柳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06 生效日期: 2000-01-0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房字[1999]479号

  柳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我市征收污水处理费标准的申报报告》(柳价报字[1999]25号)收悉。为筹措你市拟建龙泉山污水处理厂及排污管网的部分建设资金,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你市现行供水价格水平和居民、用水企业的承受能力,经研究,现就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对城市规划区内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按用水量0.16元/M3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使用自备水源的工业企业和居民统一按用水量0.06元/M3征收污水处理费。
  对自备有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的污水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且直接排入江河、湖泊,不使用市政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二、污水处理费是水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污水处理费由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中一并征收,按规定划拨给污水处理企业(单位)。

  三、征收污水处理费后,环保部门不再向排入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的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同时取消建设部门征收的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四、你市在没有建成污水处理厂以前,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用于银行贷款的还本付息和补充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资金,但必须在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污水处理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五、以上收费标准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请务必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收费方案的顺利实施。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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