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价费[2002]45号、沪财预[2002]57号
上海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继续实行征收<上海市外来人员暂住证>工本费等行政性收费项目的函》(沪公函[2002]25号)收悉。根据《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市政府[98]第60号令)精神,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对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发放“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时继续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套2.5元。
二、同意你局对外来人员发放暂住证时,继续收取“外来人员暂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5元。
三、你局原对向外来人员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费”,其收费项目不再执行。
四、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即收入上缴国库,支出由财政按预算拨付。
五、接到本函后,请执收单位持《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办理延期收费手续。
特此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