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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市公安局继续收取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等收费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04 生效日期: 2002-06-04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沪价费[2002]45号、沪财预[2002]57号

上海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继续实行征收<上海市外来人员暂住证>工本费等行政性收费项目的函》(沪公函[2002]25号)收悉。根据《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市政府[98]第60号令)精神,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对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发放“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时继续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套2.5元。

  二、同意你局对外来人员发放暂住证时,继续收取“外来人员暂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5元。

  三、你局原对向外来人员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费”,其收费项目不再执行。

  四、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即收入上缴国库,支出由财政按预算拨付。

  五、接到本函后,请执收单位持《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办理延期收费手续。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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