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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15 生效日期: 1999-06-15
发布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加强国家费税体制改革前公路交通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征费秩序,促进我市公路交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条例》,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公路规费征收办法改变之前,凡我市境内拥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指定的公路交通规费征收机构及时、足额缴纳各项规费,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拖欠、偷逃。 
  二、凡欠缴公路交通规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公路交通规费征收机构补缴。对“费改税”之前漏缴、欠缴的交通规费,均将依法予以追缴,并加收滞纳金。 
  三、各级公路交通规费稽征机构应切实加强队伍建设,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进一步加强征收管理力度。对拖欠、偷逃规费的一经查获,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以拒缴、抗缴公路交通规费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公安、物价、工商、财税、监察等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公路交通规费征收工作,共同维护正常的征费秩序。对妨碍、阻挠稽征机构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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