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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供销社关于加强基层供销社改革和建设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14 生效日期: 2005-10-14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5]8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供销合作社《关于加强基层供销社改革和建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基层供销社改革和建设的意见
  省供销合作总社为进一步增强基层供销社的活力和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在服务“三农”和繁荣农村市场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基层供销社改革和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基层供销社改革和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基层供销社是供销合作社的基础,是直接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的经济组织。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下,全省各级供销社认真贯彻落实2004年和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深化改革,创新机制,不断加快基层社、社有企业、联合社、经营网络“四项改造”步伐,积极兴办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协会,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搞活农村商品流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自身建设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从总体上来看,我省基层供销社的改革和发展还不适应当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相当一部分基层供销社改革滞后,债务和人员包袱沉重,经济实力薄弱,全省有近20%的基层供销社处于亏损状态;一些地方对基层供销社的作用认识不足,扶持政策没有落实到位,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将基层供销社一卖了之的现象,基层供销社改革和发展的困难大、任务重。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和解决基层社存在的突出问题,关心和支持基层供销社的改革和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服务“三农”和搞活农村商品流通中的重要作用。各级供销社要进一步增强加快改革和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理顺组织体制,强化服务功能,完善经营机制,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快基层供销社改革和建设步伐,不断壮大自身实力,提高服务“三农”的能力。

  二、基层供销社改革和建设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思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产权制度改革和加快自身发展为中心,围绕农民生产、生活、文化等多方面的需要,不断改造和完善经营网络,积极发展专业合作社、村级综合服务站、庄稼医院、乡村集市等多种服务和流通形式,使基层供销社成为新型农村市场流通的重要力量,充分发挥其在农产品流通和农业生产资料、生活用品供应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目标任务。建立一批布局合理、产权清晰、机制灵活、功能齐全、运作规范的新型基层供销社,培育一批基层大社、强社和中心社,力争在2—3年的时间里,全省供销社兴办专业合作社达到1500个、农产品专业协会和农民经纪人协会达到500个、村级综合服务站达到6000个,庄稼医院达到800个,供销社的服务功能进一步增强,在农村商品流通中的重要地位得到巩固和提高。

  三、进一步加快基层供销社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
  (一)积极推进体制改革,培育基层大社、强社和中心社。要采取合作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快基层供销社体制改革步伐,重组资产,盘活存量,广泛吸收经营者、职工、农民和社会资本入股等,实现基层供销社的产权多元化,尽快建立起产权清晰、责权明确的现代企业体制。要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和小城镇建设规划,合理调整基层供销社的建制、布局和规模,采取强社兼并弱社、大社托管小社等办法,整合资源,集中优势,建设一批基层大社、强社和中心社。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基层供销社依法实施破产。撤并后的基层供销社的经营设施,优先转让用于兴办村级综合服务站,更好地服务于当地农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二)积极创新经营机制。基层供销社要以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为重点,积极创新经营机制,调动经营者和员工的积极性。要认真总结日用工业品抽本承包经营、农资供应和农产品购销合伙经营等方面的经验,整合重组基层供销社的网络资源,组建农资、农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和烟花爆竹等连锁经营联合体。
  (三)加快开放办社,实现自身改造和发展。基层供销社要打破原来的封闭经营体制和行业、地区、所有制界限,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加快开放办社,广泛吸收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协会、经纪人协会、社区服务社和各种为农服务组织加入供销社,加快自身发展。要加强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乡镇企业开展多层次的联合与合作,以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

  四、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构建和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一)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社。各级供销社要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陕政发(2004)47号)精神,充分利用基层供销社资金、技术、信息、人才、设施、经营等方面的优势,紧紧围绕当地主导产业或特色产品,因地制宜,采取资本联合、劳动联合、科技联合、销售联合等方式,创办或联合兴办各类专业合作社。每个基层社至少要兴办一个专业合作社。基层供销社所属的专业合作社要按照“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积极争取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接,加强联合与合作,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经营效益,增强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同时,基层供销社要切实加强对所属专业合作社的管理,规范其经营活动,充分发挥其维权、服务、自律作用,增强对农民的带动和服务功能。
  (二)大力发展农产品专业协会和农民经纪人协会。基层供销社要根据当地主导产业发展实际,积极引导和组织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农户组建农产品专业协会,围绕“一村一品”,发展“一社一业”。要坚持开放办会,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组织入会,扩大实力,增强代表性。要积极培育农民经纪人,加快组建农民经纪人协会,提高组织化程度,增强中介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他们在搞活农村流通中的重要作用。基层供销社要加强对所发展的各类协会的指导,提升协会的服务功能,加快协会的社会化步伐。
  (三)大力发展村级综合服务站和庄稼医院。基层供销社要在加快农村“双代店”改造的基础上,按照专业化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要求,采取多种兴办形式,大力发展村级综合服务站和庄稼医院。要充分发挥农资和生活资料供应、农副产品购销、烟花爆竹经营等方面的优势,把连锁配送的终端建立在村级综合服务站,逐步扩大服务领域,完善综合服务功能,积极参与和推动农村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要加强对村级综合服务站、庄稼医院的管理,实行统一的外观标识、服务标准、商品标价样式,完善管理制度,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

  五、开拓市场,充分发挥基层供销社农村流通主渠道作用
  (一)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完善服务网络。基层供销社要利用现有资源,广泛采用连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完善农村服务网络。要依托“新合作西果”、“中农瑞丰”、“秦瑞花炮”等龙头企业在城乡的连锁企业,积极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烟花爆竹等商品的连锁经营,扩大经营规模。要根据农村不同消费层次的需求,以经营日常生活用品和农资为主体,在集镇发展连锁超市,在社区中心、村镇发展连锁便利店、村级发展综合服务站,力争在3—5年的时间里,使供销社日用消费品经营额占到农村消费品总额的50%,农资和烟花爆竹经营市场占有率分别达到80%和95%以上。
  (二)积极扩大农产品购销,搞活农产品流通。基层供销社要把搞活农产品流通、扩大农产品销售作为主要任务。要在不断扩大农产品购销规模的同时,及时向农民提供农产品市场供求信息,积极组织参加农产品推介会、订货会等,拓宽农产品销路,扩大农产品销售,帮助农民增收。要紧紧依托本地优势资源和大宗特色农产品,兴办或联办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加工企业,并按照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标准和超市营销要求,开展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开发培育品牌农产品进入超市,提高农产品增加值。力争3—5年,全省供销社经营的棉花、茶叶、蚕桑、中药材、蜂产品、小杂粮等主要农产品销售占到社会销售总量的80%以上,蔬菜、果品和畜蛋产品的销售量大幅度增加。
  (三)加强设施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基层供销社要抓住农村小城镇建设的有利时机,适应农村流通网络建设的新形势,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和设施,通过资产置换、职工集资等多种途径筹措资金,加快经营网点、设施改造和建设步伐、积极兴办农产品交易市场,搭建为农服务平台,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更好的服务。

  六、加强指导服务,加大扶持力度,推进基层供销社的改革和发展
  (一)搞好基层供销社网点建设规划。县、乡镇政府要把基层供销社网点建设纳入小城镇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供销社经营网点建设用地,并在办理规划时给予必要的支持。对小城镇建设需要拆迁或占用供销社的土地、房产、经营网点、设施等,要认真执行拆迁安置补偿政策。要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保持供销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尊重供销社的特殊性。各级供销社的资产属集体所有,不得借改革改制之机,强行将基层供销社一卖了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平调、挪用供销社的资产。
  (二)加大扶持力度,支持基层供销社发展。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的精神,高度重视和积极支持基层供销社改革和发展,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各级财政、金融、农业、科技部门对基层供销社在开展信息、技术、产品认证、市场营销服务、会员培训,兴办仓储设施、加工企业、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无公害基地、农产品市场,农业产业化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及符合条件的科技开发和科技推广项目等要重点予以扶持,优先安排项目和资金。各级税务部门要对基层供销社及其领办的专业合作社、农产品专业协会、农民经纪人协会、村级综合服务站在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基层供销社领办的专业合作社销售社员自产农产品及其经分级、整理、初级加工、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不改变产品形状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机作业、排灌、病虫害防治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和家畜、家禽等动物配种、疫病防治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兴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销售的农产品在符合税法规定范围内的,按13%的税率计征增值税;对基层供销社及其领办的专业合作社收购免税农产品可凭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按收购额的13%计算进项税额。基层供销社及其领办的专业合作社组织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发展花卉苗木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等临时用地,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租赁、入股等形式予以解决。基层供销社农产品初级加工用电由电力、物价部门核准,执行非普通工业用电电价。
  (三)加强指导和服务,推进改革和建设步伐。县级供销社是基层供销社的联合社,是基层供销社改革和建设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要切实加强对基层供销社的网点调整、设施建设、资产开发等工作的统一管理,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基层供销社改革和建设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要建立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坚持民主选举,让懂经营、会管理、开拓能力强、作风正派的农民社员参与基层供销社管理。省、市供销社要切实加强对基层供销社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服务,认真研究和解决基层供销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引导和推进基层供销社的改革和建设工作。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供销社工作,切实加强对供销社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县级供销社领导班子建设,把政治素质高,工作作风好,业务能力强的同志选配到班子中来。要认真落实县级供销社机关经费,统筹考虑人员编制问题,保持县级供销社机构稳定。对符合条件的供销社下岗职工和分流人员,要按照规定,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要认真研究和积极解决基层供销社改革和建设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扶持基层供销社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支持基层供销社的改革和发展,为基层供销社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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