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价房字[2000]5号
南宁市粮油批发市场管理处:
报来《关于要求物业收费标准转正的报告》收悉。我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桂价房字[1997]261号)文试行期已满,根据试行期的经营运转及财务收支情况,经研究,现正式核定你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一、物业管理(包括公共设施维护、修缮、治安、卫生保洁、绿化等)综合服务费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0.65元收取。
二、车辆进场营运服务费:大汽车80元/辆·月,3元/辆·次;小汔车60元/辆·月,1元/辆·次。
三、其他有关事项仍按我局桂价房字[1997]261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