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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龙胜县城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07 生效日期: 2000-01-07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房字[2000]6号
  龙胜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我县自来水价格的请示》(龙价字[1999]38号)悉。鉴于你县自来水厂为适应城市发展需要,投入资金对供水设施进行了更新改造,致使企业负债增加,同时受制水原材料、动力价格上涨以及工资提高等因素的影响,企业供水成本上升,经营出现亏损。为了补偿供水企业合理的成本支出及增强还贷能力,保证供水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你县城市自来水价格,即: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和行政事业用水由现行0.80元/m3调整为1.05元/m3;经营服务用水和特种用水由现行1.00元/m3调整为1.35元/m3。具体执行时间由你局请示县人民政府后确定。
  城市自来水价格调整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确保城市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的顺利实施。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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