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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降低2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20 生效日期: 2005-11-01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陕价价发[2005]172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762号)精神,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局对22种药品的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附件中没有注明盐根、酸根的均指同一通用名下的各种盐根、酸根的药品价格。大容量注射剂不区分溶液性质,均执行同一通用名下相同规格、含量的注射剂价格。
  三、附件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附件所列药品的实际加价率,实际加价率最高一律不得超过15%。附件所列药品暂停招标采购后,实际零售价格低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一律不得提高实际零售价格。
  四、附件中未列的剂型规格,我省已统一公布价格的,暂按统一公布价格执行,未统一公布价格的,企业需按有关程序申报价格,由我局核定后公布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该附件请登陆www.sx111.com查询)(略) 200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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