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8]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中型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发[1997]14号文件精神,开展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活动的实施意见》(晋发[1997]46号)及全国、全省治乱减负工作座谈会议“切一刀”的精神,市政府对过去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进行了逐项清理、审核,现决定取消市定的10个收费(基金)项目(具体项目见附表),并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第一批取消的市定收费(基金)项目
项目名称 执收单位
机动车市场交易管理费 市机动车辆交易市场
机动车辆存放占地费 市机动车辆交易市场
城市建设配套费(办理蓝印户口) 财政部门
城市建设配套费(蓝印户改红印户) 财政部门
蓝印户改红印户工本费 市公安局
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 市煤炭运销公司、煤炭生
产企业、财政、地税部门
输变电建设基金 市电力公司
煤气增容费 市城建开发总公司
学校建设基金 市城建开发总公司
市话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市邮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