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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02 生效日期: 2005-11-02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陕政函[2005]139号
西安市政府:
  根据民政部《关于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函(2005)285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碑林区人民政府驻地由书院门迁至南二环西段。搬迁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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