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厅发[2000]15号
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为了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区党政机关公费安装住宅电话和配备移动电话管理的补充规定》(桂办发[1998]52号)落到实处,严格控制和节约电话费支出,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加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使用移动电话费和住宅电话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桂办发[1998]52号文件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目前使用的移动电话和住宅电话实行个人所有,一律不准公费购置移动电话。
二、自2000年2月1日起,凡符合桂办发[1998]52号文件规定,享受限额报销的移动电话和住宅电话费(月租费不包括在限额话费中),必须由财政或单位财务按半年或年度一次性转到电信部门,超支个人自付,节余归公,不能跨年度使用。亦可由个人先支付话费后凭电信部门的发票回单位财务报销规定限额内的话费。
三、对一些确因抗洪救灾或处理紧急突发事件等工作需要而超限额支出的话费,由本人写出情况说明,单位主要领导审核,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联合审批,同意后方可在单位报销,并在单位公布报销数额,接受监督。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接受电信部门和下属单位及企事业单位赠送的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严禁将电话费拿到企事业单位、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报销。违者从严处理。
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纪者,以顶风违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