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市政办发[2005]244号
太乙宫至渭南界、马召至宝鸡界公路是省道107关中环线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项目建设对增强我市东西部地区的联系,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障该建设项目顺利开工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决定》(陕政发(2001)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工程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征用土地工作,由沿线各区、县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二、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合计标准为:藕地、鱼塘地、菜地、稻田、水浇地、果园地、苗圃地、药材地、庄基地10000元/亩,旱地、场地、坟地7000元/亩,林地3400元/亩(含安置补偿费)。荒滩地、荒坡地、河滩地不予补偿。
三、征用土地涉及到的其它地面构筑物的补偿标准以及相关优惠政策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蓝田至商州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办发(2003)98号)》的规定执行。
四、沿线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项目建设的重大意义,加强对征地、拆迁及外部环境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门机构,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组成工作班子,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问题,依法有序、稳妥高效地办理相关事宜,为项目建设提供良好的建设环境,确保2006年建成通车。
2005年11月25日
附件:《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蓝田至商州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3)98号
西安、商洛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蓝田至商州高速公路(简称蓝商高速公路)是交通部“十五”规划重点工程之一,是西部大通道西(安)合(肥)高速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陕西“米”字型公路主骨架的重要组成路段。该项目的建设,对增强我国东西部地区全面协调发展,促进我省关中与陕南区域经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保障蓝商高速公路工程顺利开工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统一征地问题的通知》(陕政发(2000)39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决定》(陕政发(2001)8号)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蓝商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征用土地补偿标准
蓝商高速公路建设征用土地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代表省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征地,西安、商洛市政府配合,蓝田县、商州区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藕地、鱼塘地8000元/亩,菜地、稻田、水浇地、果园地、苗圃地、药材地、庄基地7000元/亩,旱地、场地、坟地5000元/亩,林地3400元/亩(含安置补助费)。荒滩地、荒坡地、河滩地不予补偿。
青苗补偿费标准为:水浇地作物500元/亩,旱地作物400元/亩。施工临时用地每年补偿标准为:水浇地600元/亩,旱地400元/亩。
耕地占补平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三十一条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 十九条及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发(2000)44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复垦由用地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恢复,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向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低限标准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土地复垦。
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4号令)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标准低限予以补偿。
二、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蓝商高速公路征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拆迁工作,分别由蓝田县、商州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拆迁建构筑物补偿标准为:按新旧程度,砖混结构260一3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200一25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160/200元/平方米,简易房60一80元/平方米,非住人简易房20一40元/平方米,砖围墙20一30元/延米,土围墙10一20元/延米。
拆迁过渡费标准为:全迁户1200元/户,半迁户(指主要房屋拆迁超过50%的拆迁户)600元/户。
坟墓迁移费补偿标准为:3年以内新坟300元/座,3年以上旧坟150元/座。
灌溉机井、人工井的补偿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会同建设单位、产权单位进行现场勘察,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灌溉机井每眼补偿费不超过10000元,人工井每口不超过600元。毛渠3元/延米,衬砌渠5元/延米,农耕路5元/延米。
农用电杆迁改补偿标准为:高压杆300元/根,低压杆200元/根。预制厂砼地面补偿标准为20元/平方米。
确需砍伐的零星树木补偿标准为:成年挂果树70一90元/株,其中核桃树、柿子树80一120元/株,绿化树30一40元/株;其他未挂果树和成材树20一30元/株;果树苗1一3元/株;未成材树1一2元/株。苗圃、鱼池每亩补偿3000元。
公路建设征地范围内确需拆迁的电力、通信、管道、矿井、水利设施,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或迁移,建设单位按迁改材料费予以补偿。
违章建(构)筑物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埋桩放线后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种抢栽的农作物、树木一律不予补偿。
拆迁的建(构)筑物、地面附着物数量以县(区)人民政府、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现场核实的数量为准进行结算。
三、建设环境保障及优惠政策
建设蓝商高速公路是沿线人民群众多年来的强烈愿望,沿线各级政府要提高对建设蓝商高速公路重要意义的认识,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识大体,顾大局,认真落实“三个代表”的要求,加强对征地、拆迁及外部环境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妥善安排好沿线群众的生产生活。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快公路建设的决定,依法有序、稳妥高效地办理相关事宜,全力以赴地支持这条公路的建设,确保2007年建成通车。
沿线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蓝商高速公路征迁及环境保障机构,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组成工作班子,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问题,为高速公路建设提供优质服务和良好的外部环境保障。对蓝商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外部环境保障好的市、县、镇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可给予奖励。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决定》的有关规定,蓝商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免征耕地占用税、防洪保安费、重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河道占用费、城镇建设配套费、暂住人口费、教育附加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施工单位可就近采石、采砂,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但须注意对当地的环境保护。施工单位使用矿渣、粉煤灰等工业废料,有关单位应积极支持,按照国家规定无偿提供。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