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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1-10 生效日期: 1985-05-01
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鉴于已经离休、退休人员的生活受物价上涨的影响,决定发给他们生活补贴。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除按国发(1982)62号文件和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享受的待遇和副食品价格补贴外,从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起,每人每月发给十七元生活补贴费。
  二、企业单位根据自己的负担能力,对离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给十二至十七元的生活补贴费,发放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国务院各部门在各地的企业,除铁路系统以外,一律按当地规定的发放时间执行。
  三、实行本规定所需增加的经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拨专款解决。属于中央单位的,由中央财政开支;属于地方单位的,由地方财政开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由民政部门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所需增加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增加预算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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