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29 生效日期: 1999-06-29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所[1999]35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地(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999]291号)转发给你们,希知照。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1999年5月19日


国税函[1999]2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配合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促进企业及时出口收汇,降低出口商品成本,推动出口增长,国家规定,1999年继续对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实行每美元贴息3分钱,对1999年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比1998年增加的部分,每美元贴息0.10元。对这部分出口贴息,在1999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