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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整治非法砖瓦窑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10 生效日期: 2006-03-10
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市政办发[2006]48号

去年以来,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省市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对高陵县非法砖瓦窑破坏耕地问题进行了调查,责成高陵县政府采取坚决措施,对存在的非法砖瓦窑进行了集中整治,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类似非法砖瓦窑问题,在我市其它区县也不同程度的存在。市政府决定从现在开始,利用半年时间,在全市开展整治非法砖瓦窑专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的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精神,切实解决我市存在的非法砖瓦窑无证开采、破坏耕地、浪费资源等问题,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时间和步骤
  从现在开始至6月底,分三个阶段对非法砖瓦窑进行整治。
  第一阶段(3月15日前):调查摸底,制定整治方案。各区县都要成立整治非法砖瓦窑工作专项机构,落实专人负责,对辖区内所有砖瓦窑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制定整治非法砖瓦窑的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5月底前):集中整治,依法规范。各区县要严格按照整治非法砖瓦窑实施方案,坚决关闭和拆除不符合我市矿产资源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非法砖瓦窑;对符合规划,但手续不全的砖瓦窑,责令限期依法补办开采和用地等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坚决予以关闭;对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未按照规定范围和深度取土的砖瓦窑,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以各种理由规避、拖延承担土地复耕义务的,坚决予以关闭,并依法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对生产实心砖的砖窑,要责令限期改为生产空心砖,逾期未达到改造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加大整治力度。发改委、工商、矿管、环保部门要严格审批,对非法兴建的砖瓦窑不得办理相关手续;供电、供水、通讯等部门对非法砖瓦窑不得办理供电、供水等手续。
  第三阶段(6月底前):土地复耕和整治验收。各区县对经依法批准生产的砖瓦窑,要提出土地复耕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并收取土地复耕保证金;对关闭和取缔的砖瓦窑,要抓紧进行土地复耕整理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整治非法砖瓦窑是我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点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发改委、农业、建设、工商、公安、环保、技术监督、供电和供水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工作扎实,力争取得显著成效。
  (二)规范砖瓦窑生产。一是确有需要保留的,应由各区县严控数量,集约用地,定点开办,规模经营;二是禁止新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现有生产粘土实心砖的设备不得异地搬迁;三是对生产实心砖的砖瓦窑按计划抓紧进行技术改造,大力推进新型节能材料生产;四是认真执行《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工作。
  (三)严格土地管理。一是合理划定取土范围和取土深度,对符合条件的砖瓦窑,要求其取土必须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崖边或不宜耕种的塬坡地范围内进行;二是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取土计划,签订取土协议书,收取土地复耕保证金,坚决杜绝在平地取土。三是加大土地复耕力度。对依法关闭的砖瓦窑场地及制砖取土后的场地,责成并监督砖瓦窑经营户尽快整理复耕。
  (四)搞好宣传教育。利用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土地保护、墙体材料革新等有关法律法规,使广大干部群众及各砖瓦窑经营户进一步增强保护耕地的责任感,做到依法用地,节约用地,守法经营。
  集中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区县要在5月底前将集中整治非法砖瓦窑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6月份,市政府将组织发改委、国土资源、建委、农业等相关部门对各区县整治非法砖瓦窑和土地复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验收。
200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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