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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加油站和食品药品以及以氰化钠为重点的危险化学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15 生效日期: 2002-03-15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2]36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2002年2月28日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以及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2年3月15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集贸市场、加油站、以氰化钠为重点的危险化学品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以及继续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开展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开展药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以氰化钠为重点的危险化学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认真按照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具体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并认真、扎实地组织实施。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强督查工作,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全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集贸市场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偷税漏税、欺行霸市等违法违章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要求,决定从2002年3月15日起至9月15日止,用半年时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集贸市场(包括各类工业品、日用消费品及农副产品等商品交易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促进集贸市场健康发展、有序运行为目的,把集贸市场专项整治作为深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工作之一,加强清理整顿,维护集贸市场良好秩序;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市场经营的各类经营主体的行为;完善管理制度,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长效监管机制。 
  二、整治重点 
  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要点面结合,突出重点。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重点整治辐射面广、群众反映大、假冒伪劣、偷税漏税及社会治安等问题比较严重的集贸市场;重点查处集贸市场内与工农业生产和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假冒伪劣食品、中药材、农副产品、重要工农业生产资料、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家用电器、建筑装饰材料等商品。要通过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尤其是树立好的典型,带动面上的工作。自治区抓的重点市场是:南宁市的建筑材料市场、装饰材料市场,柳州市的汽车配件市场、红庙市场,桂林市的虞山食品批发市场,北海市的水产品市场,贵港市的粮食市场,玉林市的工业品市场、中药材市场。各地、市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交易量大、数量多的市场或县(市)确定为整治重点,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 
  三、整治内容和措施 
  (一)清查经营主体,严把市场准入关。对各类集贸市场主办单位和市场内的经营主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重新审查主体资格,各个主管部门在办理前置审批时要坚持原则,不符合条件的不能审批。登记机关对法律法规规定要前置审批的,一定要坚持原则.对不符合条件的,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对违法经营的,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放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 
  (二)严厉查处假冒商品和行为。对各类上市商品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特别是肉类制品、粮食制品、烟酒饮料、营养保健品、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建筑和装饰材料、家用电器、农用药品、种子、化肥等与工农业生产和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严防假冒或仿冒他人商标、名称、包装、装潢,假冒或伪造他人厂名、厂址的商品进入市场。 
  (三)净化市场环境。一是打击虚假广告,从严查处欺诈、虚假、引人误解的广告行为。二是清理整顿市场周边的各类加工点,从严查处涉嫌制假的企业或个人,做到堵源截流,端窝挖点,确保假冒伪劣商品不流入市场。三是加强对市场内各类经营户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短斤少两、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章行为。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违法犯罪行为。四是有关部门要对市场内的美容、美发、书摊、电子游戏室、网吧等经营户进行检查,加强监管,严防“黄、赌、毒”等丑恶现象隐藏其中。 
  (四)强化质量监管。严格检查进入集贸市场商品的质量,重点查处销售无生产许可证、无经营许可证、无质量合格证和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禁止上市销售的产品和变质、失效产品等。同时,要对集贸市场中的重点商品组织专项质量监督抽查,抽查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五)强化税收征管。集中开展一次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检查。重点查处虚假申报、隐瞒收入、违法使用发票、应建账而未建账、虚假记账、账实不符等违法行为。坚持查账征收原则,继续推进市场经营业户建账制度。大力开展清理漏征漏管户的工作,运用信息化手段,完善纳税户籍管理。推进使用税校收款机,适时调整税收定额,强化税源监控。加强发票管理,强化以票控税。坚决制止和纠正地方擅自减免税的行为。对不同类型的市场,分别采取设置专门税收机构或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等方式,强化市场税收征管工作。同时,广泛开展税收法制宣传,强化业户依法纳税意识。 
  (六)清除执法壁垒。对涉嫌地方保护、实行“封闭式”管理的集贸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坚决清理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规章和部门规定,撤销那些名为实施市场“封闭式”管理、实为搞地方保护主义、阻碍执法部门公正执法的“市场管理委员会”、“市场综合管理办公室”等机构,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要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进一步完善大案要案排查、协办、督办制度,排除干扰,加大办案力度,坚决查处一批大要案件和典型案件。 
  (七)抓好规范管理。一是建立健全市场巡查制度,强化对集贸市场的日常监管。二是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为中心,建立健全消费者维权体系。三是建立经营主体不良行为和良好行为记录档案和公示制度、打假目标责任制等监督机制,重点加强对市场开办者的监管,进一步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四是对经营者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强化他们的自律意识,引导、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和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加强自律,做到亮照经营、明码标价,计量准确,照章纳税,诚信守法,文明经商。五是积极倡导治本。指导、督促集贸市场主办单位通过引进名优商品进场销售、开办专卖店等形式,提高市场商品的质量和档次,让名优商品逐渐占领集贸市场;在集贸市场内,积极倡导并大力推行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等现代化的营销方式,以及建立市场主办单位先行赔付和保证金制度等,确保人民群众放心安全消费。 
  (八)严肃执法纪律。严格依法行政,清除执法腐败,做到廉洁执法、文明执法。坚决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滥用职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予以严肃处理。对与违法分子和黑恶势力相互勾结、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九)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社会舆论。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抓好典型案例教育,从正反两方面营造声势,震慑违法分子,教育人民群众,扩大社会影响,使专项整治工作达到预期目的。 
  四、时间安排 
  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从2002年3月开始,为期半年,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3月中旬)。主要是抓好调查摸底,制定方案,确定重点,落实责任。各地、市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工作方案(包括本级确定整治的重点集贸市场),并逐级上报。各地、市于3月25日前将专项整治方案报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实施阶段(3月下旬至7月底)。主要是按方案确定的重点逐项实施整治工作。 
  (三)检查总结阶段(8月份)。各地、市按照国务院的整治要求和我区确定的整治目标,组织力量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于9月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时间长、任务重、内容多、范围广、影响大,各地、市特别是县一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负起责任,要把集贸市场专项整治作为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把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到有关单位和个人,协调组织好本地的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二)明确职责,联合行动。全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自治区经贸委、公安厅、国税局、地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加强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和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查处;税务机关要加强税收征管,严厉查处偷逃税款等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集贸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黄、赌、毒”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集贸市场内经营者使用的计量器具以及销售商品的计量监管力度,严禁使用不合格或淘汰的计量器具;经贸部门要采取措施引导集贸市场改进经营方式,逐步推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营销方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药材集贸市场的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和责任人;通信管理、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加强对集贸市场内网吧、电子游戏室、书摊等经营场所的管理,取缔各种非法摊点,收缴黄色淫秽等非法出版物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的专项整治方案,根据各自的分工,密切配合,大力协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二)抓好督查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成立督查组,随时对重点地区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地市也应有重点地开展督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加强情况沟通和信息反馈。各地要加强请示汇报,对专项整治期间出现的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对查处的大要案件要随时上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的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2年3月15日起至9月15日止,用半年时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严格市场准入,规范审批管理,打击各种违规建设和违规经营行为,坚决制止乱批滥建、越权审批加油站的现象,进一步巩固成品油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成果,促进石化石油行业的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通过专项整治,使加油站建设符合规划,布局基本合理;合法经营,竞争有序;石化石油企业的竞争力明显提高;广大消费者对成品油经营秩序和服务质量基本满意。 
  二、工作内容和措施 
  (一)加大力度,严把成品油市场准入关。各地市要科学地制定本地区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各级经贸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征求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广西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西南销售广西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广西公司、中石油广西公司)意见和已有工作的基础上,于2002年6月15日前上报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明确本地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道路加油站的设置间距和城区加油站的设置半径,确保新建加油站布局合理.完善有关加油站的设计施工和运营标准规范。对不符合网点规划要求的加油站要一律依法取缔,并在2003年12月31目前坚决予以搬迁或关闭。 
  各地市新建加油站,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94号)执行,统一由中石化广西公司、中石油广西公司全资或控股建设。中石化广西公司、中石油广西公司必须按规定对纳入本系统经营体系的加油站进行规范,加强监督和管理。 
  (二)规范审批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加油站的行为。全区各地要对1999年以来新建的加油站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的加油站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对未经自治区经贸委批准,已违规建成的加油站,要一律停业整顿并追究越权审批、违规建设加油站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其中符合网点规划要求的按有关规定补齐批准手续,并纳入中石化广西公司、中石油广西公司加油站连锁经营体系,经自治区经贸委批准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后方可经营,其余不符合要求的加油站必须于2002年8月31日前一律关闭。 
  对未经自治区经贸委批准,正在建设或尚未开工的加油站,一律停止建设。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不得越权擅自批准新建加油站,违者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对在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543号)下发前未经批准建设的、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非法占地或违章建设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以及有严重掺杂使假、偷税漏税行为的加油站要一律予以关闭;对加油机未经税控改造、未经质监部门鉴定以及使用不符合整机防爆要求加油机的加油站,要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的,也要予以关闭。对列入关闭范围的加油站要责令其变卖成品油、拆除加油储油设施,取消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三)加大成品油市场监管力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大力协作,努力做好加油站专项整治的各项监督管理工作。工商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打击无《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无工商营业执照和超范围经营的加油站,严厉查处经销劣质和走私成品油等行为。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检查加油站建筑安全隐患、清理违章建筑。质监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加油机防爆监督检查和计量检定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打击加油机计量作弊违法行为。税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打击加油站偷逃税款行为,落实加油站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规定,监督加油站凭合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成品油进项税;会同质监、经贸部门负责抓紧落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打私办、海关、公安、工商部门负责进一步打击成品油走私工作。 
  (四)发展新型营销方式,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国家经贸委将制定加油站特许经营的管理办法,引导石化集团、石油集团以外的社会加油站逐步纳入石化集团、石油集团连锁经营体系。我区各级经贸部门要积极协调中石化广西公司、中石油广西公司对社会加油站逐步进行集中配送。同时中石化广西公司、中石油广西公司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范经营,加强自律,有序竞争,并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加油站整治工作。中石化广西公司、中石油广西公司不得收购、参股、联营、租赁违法违规的加油站;所属批发企业及以联营、参股等方式重组的批发企业,不得向违法违规的加油站以及整改不合格的加油站销售成品油。违者一律取消其成品油经营资格,并由其上级单位追究企业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实行分类管理。中石化广西公司、中石油广西公司要加快销售成品油信息网络建设。自治区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地市加强对加油站的管理。各地、市经贸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加油站经营状况的档案,根据加油站经营管理情况分成不同等级,分类管理,加强指导。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 
  我区的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国务院“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思路和要求,实行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各地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加强组织协调,保证整治工作的人员和经费,使这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同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这项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要给予表彰,对问题仍比较严重的地区和典型案件,要予以通报并公开曝光。对未按要求关闭取缔、停止建设、停业整顿违法违规加油站的地区,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依法追究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对触犯刑律的,由有关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惩处。 
  为了促进和保障我区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自治区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各地市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在做好本地市整治工作的同时,要对工作经验和教训及时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情况于2002年9月15日前报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开展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食品市场经济秩序,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秩序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食品卫生安全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息息相关的突出问题,根据“打击源头窝点,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面上监管”的工作思路,协商各有关部门的力量,加大执法力度,实行责任追究制,强化食品卫生安全知识与法制宣传教育,广泛发动全社会参与,进一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消费者的健康与生命安全。 
  二、整治的重点内容 
  (一)继续保持整治食品的高压态势,从源头上加大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力度。 
  1.严厉打击添加“吊白块”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铲除制造窝点。玉林、贵港、桂平等市要重点抓好非法添加“吊白块”加工腐竹、米粉的整治工作;富川、钟山、灌阳等县要重点抓好非法添加“吊白块”加工蜜枣的整治工作。 
  2.取缔无证非法加工食品的黑窝点,重点打击城乡结合部及居民出租屋的制假点。 
  3.整治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加强对冷饮、饮料及食品添加剂类等的监管,严禁用“三精水”兑制的软管饮料上市。 
  4.加大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的整治力度,开展重点食品行业生产卫生设施的检查和整改,严格卫生行政许可制度,落实卫生规范,监督生产企业履行法定义务,把好市场的准入关。 
  (二)加强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堵截假冒伪劣食品的销售渠道。 
  1.坚决查处法律明确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北海、荔浦等地要重点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厂的监管,严厉打击使用一个保健食品证生产多个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 
  2.加大整治违法宣传保健功能和疗效食品的力度,严格审查产品的包装、标识,杜绝食品功能和疗效的虚假宣传; 
  3.加强对集贸市场和食品集中批发市场的管理,强化食品标识检查及重点食品(婴幼儿食品、强化食品)的索证验证,对滥用添加剂(物)的食品要一查到底。 
  (三)联合整治集贸市场,查处危害消费者健康的违法食品,确保菜篮子食品的卫生安全。 
  1.坚决查处用甲醛等泡制鱿鱼、牛百叶、牛喉、木耳等含有毒有害的水发食品,加强青菜农药污染的检查,禁止将农药污染的青菜和病死畜禽加工烧卤食品上市; 
  2.严禁用农药、甲醛等有毒物质加工海产品,以北海、钦州、防城等地为重点,加强对海产品及制品的监管,打击加工、销售有毒河豚鱼的违法行为; 
  3.加强对粮油食品中违规使用添加剂或黄曲霉毒素超标的抽检和查处。 
  (四)抓好供应重点人群食品的监管,预防食物中毒的发生。 
  1.加强对学校、托幼机构集体食堂监管,取缔校园周边无证经营食品摊点,改善学校的生活饮用水质量,搞好学校环境卫生。 
  2.认真做好会议代表用餐场所的监管,把好食品卫生质量关,确保大型会议及重要活动的食品卫生安全。 
  3.严格按照《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0]卫生部第10号令)的要求,加强餐饮业的监督检查,对达不到卫生要求的,要限期改正;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暂扣卫生许可证。同时做好承办宴席的宾馆、饭店和地方风味饮食摊点的管理,预防食物中毒的发生。 
  (五)加强重点食品的监测工作。 
  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2002年国家卫生监督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3号)要求,做好各项抽检工作。对抽检中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活》和相关的法规严肃处理,并将抽检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行动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计划阶段:2002年3月底前各地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的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二)实施阶段:4-11月份,各地根据本级的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分步组织实施; 
  (三)总结阶段:12月15日前,各地要完成整治总结及上报工作。全区的整治工作总结要在12月30目前完成。 
  四、整治措施及要求 
  (一)明确目标,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实行第一把手负责制,切实落实人力、物力、财力等保障措施,确保今年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整治工作的开展;卫生、公安、工商、经贸、药监、质监、农业、教育、粮食、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紧密配合,上下联动,并对重点案件、重点地区进行督办或曝光;各地区行署,市、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部署和指挥辖区的整治工作,务求抓出成效,不能走过场或留有“死角”,确保达到预定目标。 
  (二)部门配合,落实责任制。全区食品市场整治工作由自治区卫生厅会同公安、工商、经贸、药品、质监、农业、教育、粮食、监察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号)规定,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准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对在食品专项整治中工作不力,消极应付,弄虚作假,采取地方保护主义,甚至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坚决追究行政责任。 
  1.卫生部门:负责方案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并依法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违法行为。 
  2.公安部门:配合整顿行动,加强检查流动人员和出租私房非法经营食品的黑窝点,打击抗法行为,确保食品市场整顿行动的顺利开展; 
  3.工商部门:负责集市内食品摊贩的一般卫生管理,与相关职能部门一起,对上市注水肉类进行鉴别,协助查找线索,共同进行查处;打击私宰畜禽点,监督上市肉类和集中屠宰的肉类;加强对食品广告的管理,依法查处违法食品广告的行为。 
  4.经贸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开展整治工作和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建立良好的生产秩序。 
  5.药监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对药店内假冒伪劣食品和虚假宣传或夸大宣传的保健食品进行查处。 
  6.质监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开展整治工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7.农业部门:负责对上市肉类进行检疫,打击私宰畜禽点,对熟肉加工场所的生肉质量进行鉴定,加强蔬菜种植使用农药的管理,杜绝含有超标农药的蔬菜上市。 
  8.教育部门:协同组织整顿校园内集体食堂、食品零售和饮食摊点。 
  9.粮食部门:负责对粮油食品收购、贮运、加工、销售的管理,做好防霉去毒工作,打击在粮食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 
  请有关新闻单位参加整治行动,及时报道整治情况,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促进整治行动的深入开展。 
  (三)加强食品卫生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各地特别是新闻单位要深入持久地开展食品卫生法规和卫生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执法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认真学习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和卫生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执法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认真学习食品卫生法规和卫生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执法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认真学习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律、法规和规章,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突击对食品从业人员、有关有毒物品和剧毒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人员进行再次培训,强化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安全知识的学习,做到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持证上岗;要抓好扶优劣汰工作,把整治工作与创立广西名牌食品活动结合起来。对于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做到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产品卫生质量安全可靠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正面宣传,开展放心食品、放心市场、放心商店活动。 
  (四)加强督促检查工作。自治区将组织有关部门成立督察组,适时进行督促检查,各地、市也要派出督察组对所辖县(市)进行督查。要把各地整治效果作为有关主管领导政绩考核内容之一。 
  (五)加强情况沟通和信息反馈。各地要加强请示汇报,对专项整治期间出现的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以及对查处的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开展药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2002年2月28日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药品(含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市场秩序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负责部署这项整治工作。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自治区卫生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厅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派出督查组指导和检查各地、市的整治工作,并对重点案件、重点地区进行督办。各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指挥辖区的此项工作,抽调力量,密切配合,统一行动,齐抓共管,认真做好这项整治工作,使全区药品市场秩序明显好转,确保人民群众用上安全有效的放心药。 
  二、整顿和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制售假劣药品或假劣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 
  (二)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生产(配制)、经营药品(制剂); 
  (三)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违反药品批准文号、药品标准、工艺规程、包装材料、生产条件等规定生产(配制)药品(制剂); 
  (四)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进行药品现货销售或未经批准异地设立药品仓库; 
  (五)药品经营企业未按核准的经营方式或范围经营药品; 
  (六)违规经营、使用进口药品; 
  (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购进药品或购进药品不能提供合法票证; 
  (八)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无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 
  (九)中药材专业市场经营中药材以外的药品、伪劣中药材,经营罂粟壳、28种毒性中药材及国家重点保护的42种野生动植物药材品种; 
  (十)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无产品注册证、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或者从非法渠道购进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以及不能提供合法票证、无进货渠道和销售去向记录; 
  (十一)医疗机构使用无产品注册证、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或者从非法渠道购进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用后未按规定毁形、消毒及处理等; 
  (十二)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广告。 
  三、重点地区和单位 
  玉林市(城站路、站前路、中秀路及其周边地区)、玉林市中药材专业市场、南宁市(中尧路、南京路及其周边地区)、钦州市(城西市场)、生产企业异地所设办事机构、药品零售企业、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乡村卫生所(室)、诊所、门诊部等。 
  四、时间安排 
  2002年3月底以前:各地、市制定工作方案,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摸清情况等。 
  2002年4月至6月,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 
  2002年7月建章立制、巩固提高和总结。 
  五、具体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国务院“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实行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必须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提出标本兼治的具体措施;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包括城市和农村),把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到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留死角。主管领导要负直接责任,及时掌握情况,检查督促,直接指挥对重大案件的查处。要按照《药品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统一要求,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整治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要坚决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二)明确职责,加强配合。区直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要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各地、市抽调力量,统一行动,同时要以大局利益为重,加强配合,扎实工作,确保这次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制售假劣药品(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和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使用药品(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加强对药品(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或医疗器械违法违规广告的查处;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整治制售或使用未按产品标准生产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重复使用大输液瓶生产(配制)大输液等;卫生部门负责对制售未经批准的加药食品、未标明主治功效的食品查处;公安部门负责对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案件组织力量快侦快破,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这次整治工作,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要依法处理。 
  (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要发动群众举报、揭发不法行为。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对药品(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巩固和扩大成果。 
  (四)突出重点,依法查处。各级政府要组织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对辖区内的药品(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检查,整治市场秩序,在整治工作中,对药品(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特别对重大案件,公安部门要提前介入,对触犯刑律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五)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对辖区内的药品(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加强药品或医疗器械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提高其药品质量的法律意识。 
  (六)加强宣传,扩大影响。各地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和组织药品、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拉横额、张贴宣传材料、出版报,大张旗鼓地宣传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大造声势,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在确保行动时间保密的前提下,适时地组织新闻媒体进行全方位追踪报道,报道工作成果,扩大影响,震慑不法分子。同时要注意安全防范工作,严防暴力抗法事件发生。 
  (七)坚持请示汇报制度。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上下联动,不能脱节,发现重大案情要及时报告,及时查处。各地、市的“工作方案”、“书面汇总材料”及行动中的动态情况要及时分别报送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进行总结和填写报表(附表),并将总结情况于2002年7月30日前送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汇总后很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该项整治工作联系人: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处常锡邦,电话:0771-5844710,手机:13978833618;医疗器械处刘东,电话:0771-5854122,传真:0771-5854772;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传真):0771-2830555。 
  附件: 
  1.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情况统计表(附表略) 
  2.打击制售假劣一次性使用输液(输血、注射)器统计表(附表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以氰化钢为重点的危险化学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当前我区危险化学品特别是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管理不严,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事故时有发生,已经成为我区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实现我区危险化学品管理秩序的根本好转,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以氰化钠为重点的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条例》为依据,对全区危险化学品特别是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整治,初步建立适应《条例》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机制,使我区危险化学品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管理轨道。 
  二、专项整治范围 
  (一)全区所有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含使用过且现尚库存)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及个体私营业主(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重点是使用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的各类小金矿、电镀企业和经营销售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的经营销售点及储存、运输单位。 
  (二)全区所有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 
  (三)定点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生产企业。 
  三、专项整治的内容和措施 
  以氰化钠为重点的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活动是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之一。整顿工作在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领导下,自治区经贸委负责组织,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在这次专项整治中,各有关部门的职责是: 
  自治区、地区、地级市经贸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包括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及其改、扩建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及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 
  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发放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凭证、准购证及运输通行证件,对危险化学品的道路运输安全实行监督。 
  质监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并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 
  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 
  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具体整顿的内容和措施如下: 
  (一)生产(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专业生产企业)、储存企业的整治。由县以上经贸部门按企业隶属关系,对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重新进行登记审核。重点审核企业是否符合《条例》中规定的设立条件,以及提交的申办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或地区、地级市经贸部门审核(自治区级企业由自治区审核,其余企业由各地、市审核)同意后,向工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生产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向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办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开工生产。凡属工艺落后、达不到一定生产规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整改后仍不能通过地级市以上经贸部门审核的企业,一律予以关闭。 
  从2002年3月15日起,所有储存氰化钠的单位,一律停业整顿,由县以上各级公安部门对其库存的氰化钠进行登记造册,然后集中封存。企业按《条例》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向地区、地级市经贸部门和工商部门重新进行开业申请,在获得经贸部门的批准书和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后,准予重新开业经营。 
  (二)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整治,由自治区经贸委负责。县以上的各级经贸部门按企业隶属关系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培训上岗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要求的其它条件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并经自治区经贸委(负责区直企业)或地区、地级市经贸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自治区经贸委或地区、地级市经贸委(局)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企业凭经营许可证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手续。9月底前未通过地区和地级市以上经贸部门审查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必须停止经销危险化学品,按新办企业重新申请登记注册。 
  从3月15日起,所有经营、使用氰化钠的单位,一律停业整顿。由县以上各级公安部门对其库存的氨化钠进行登记造册,然后集中封存。经营企业按《条例》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向地区、地级市经贸部门和工商部门重新申请经营许可证和工商登记。取得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准予重新开业经营。 
  各级经贸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负责氰化钠使用单位资质的审查,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由同级公安机关核发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取得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后,方可购买和使用氰化钠。 
  氰化钠经营、使用单位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到公安机关取回被封存的氰化钠。其它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由县以上各级经贸部门负责对其资质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整改。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环节的整治。道路和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整治,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县以上交通部门按企业隶属关系,对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单位按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进行资质认定,未经资质认定和不符合条件的运输单位,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还须经由目的地县级公安部门发放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邮政部门要加强对交寄封发邮件的验视,严禁收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性及《条例》规定的各种危险化学品;民航、铁路部门要按国务院民航、铁路运输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把好重点关口,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3月15日开始,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组织对危险化学品容器、包装物的检查。 
  (四)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整治工作,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负责。使用危险化学品和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主动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检测检验废弃物浓度的申请要求。环保部门在发现浓度超标的废弃物时,应立即向当地的经贸、公安、质监等部门通报,并责令超标排放的企业立即停止排放,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对所产生的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处置。对超标排放氰化钠的企业,环保部门应责成其在停止排放的同时,对已排放的含氰化物的废弃物及受污染的场地采取中和消毒措施。不申请检测或无法保证排放物中废弃的危险化学品浓度达到国家标准的企业,不得继续生产或经营。 
  (五)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和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系统。危险化学品登记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地、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对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普查登记。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抓紧进行人员培训,组织危险化学品审核上报工作。 
  3月15日起,各地、市、县组织专家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危险源进行普查,在此基础上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系统: 
  1.在有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危险源的单位,组建应急救援队伍,编制本单位的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自治区、地(市)、县分别编制本地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成立自治区、地(市)、县三级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部门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现场指挥工作。建立连接国家、自治区、地(市)、重点企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网络。依托大型化工企业和自治区公安、消防、职防及医疗卫生、环保部门成立自治区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为事故抢险提供工程和医疗服务。 
  四、时间和要求 
  (一)从3月15日起,区内所有储存、运输、经营、使用氰化钠的单位,立即停产、停业整改(特殊情况不能停产、停业的,必须经自治区经贸委审核同意),由各地、各部门按《条例》及本方案要求进行整治。要用2个月时间把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的管理秩序整顿好,以此推动其它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 
  (二)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对本地氰化钠及其它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同级经贸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整顿工作负具体责任,其它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负相应的责任。对整治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必须全力追缴散落在民间的氯化钠及其它剧毒化学品,因追缴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为学习、贯彻好《条例》和动员实施本方案,自治区要求将今年3月15日作为《条例》学习日,由各地经贸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领导进行学习,当地政府分管领导要参加学习目的活动。 
  (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特别是涉及审批发证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出本部门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严格各种资质许可证书的发放。同时要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工作。 
  (四)各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要在5月15日前组织一次对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验收,并将本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5月底前上报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于6月初分别到各地进行检查验收。 
  其它危险化学品整治的检查验收工作参照上述办法,于今年9月底前完成。 
  附件: 
  1.剧毒物品品名表。 
  2.剧毒物品分级、分类与品名编号(附表略) 
 
  附件:1 
 
剧毒物品品名表(GA58-93)List of Hypertoxic Substance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剧毒物品的品名和编号。 
  2 引用标准 
  GB7694-87 危险货物命名原则 
  GB12268-90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57-93 剧毒物品分级、分类与品名编号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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