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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高速公路交通排障、拯救作业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24 生效日期: 2000-04-24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2000]137号

  自治区公安厅、交通厅:
  你们关于申请核准高速公路排障、拯救作业收费标准的函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高速公路排障、拯救作业收费属有偿服务收费。为加强我区高速公路排障、拯救作业的管理,保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顺畅,规范我区高速公路交通排障、拯救作业收费行为,现就我区高速公路交通排障、拯救作业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我区高速公路交通排障、拯救作业收费具体标准按附件(广西高速公路交通排障、拯救作业收费标准表)规定执行。

  二、收费单位应到自治区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实施收费时应开具税务主管部门印制的发票,收费收入照章纳税。

  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

附件:广西高速公路交通排障、拯救作业收费标准表
  附件:
  广西高速公路交通排障、拯救作业收费标准表
  一、拖车(硬拖)收费标准
  里程(公里)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每增加10公里加收
  车型
  一类车
  2吨(含2吨)以下货车.20座以下客车  305  350  395  440  485  530  575  620  665  710  45
  二类车
  2吨一5吨(含5吨)货车,20一50座客车  450  510  570  630  690  750  810  870  930  990  60
  三类车
  5吨一8吨(含8吨)货车,51座以上客车  610  690  770  850  930  1010  1090  1170  1250  1330  80
  四类车
  8吨一15吨(含15吨)车辆  765  870  975  1080  1185  1290  1395  1500  1605  1710  105
  五类车
  15吨以上车辆  915  1050  1185  1320  1455  1590  1725  1860  1995  2130  135
  说明:1、本标准以拯救车行驰里程(往返)10公里为基本计算单位,不足10公里按10公里计算;
  2、吊拖收费标准按以上硬拖收费标准的130%计收;%3、对装运公安部门规定为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的车辆拯救,按以上收费标准加收10%。
  二、吊车收费标准
  吊车车型  出车费(元/台)  台班费(元/小时)
  一类吊车
  8吨(含)以下  140  150
  二类吊车
  8吨-25吨(含)  300  1000
  三类吊车
  25吨以上  480  1800
  备注 吊车费由出车费和台班费组成,台班费的时间从吊车在事故地开始作业算起至将事故车吊好为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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