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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全区旅游涉外饭店价格行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29 生效日期: 2000-05-15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经字[2000]151号

  各地、市、县物价局:
  为了规范旅游涉外饭店价格行为,促进旅游饭店业健康发展,现就我区旅游涉外饭店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旅游涉外饭店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区旅游涉外饭店价格管理办法和作价原则,具体管理区直单位附设在南宁市的旅游涉外饭店价格;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旅游涉外饭店价格管理办法,按行政隶属关系具体管理旅游涉外饭店价格。

  二、客房价格管理。客房门市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自治区、地(市)、县物价局按权限制定旅游涉外饭店客房门市基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允许企业在上下浮动幅度内灵活地制定和调整具体房价,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企业不能擅自突破规定的客房门市价浮动幅度。接待团体、团队和会议的房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可根据市场、季节变化及人数批量等不同情况自主定价。当价格低于或有可能低于行业平均成本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按权限对本地区客房团体、团队及会议价格采取最低保护价干预措施。

  三、服务费和代办业务收费管理。
  服务费是指饭店在完善服务设施,规范服务项目,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在规定服务项目价外向来店宾客收取的费用。代办业务收费是指饭店为了吸引宾客住宿,方便宾客需要,为其提供邮政、电信等服务设施及代办业务服务时收取的费用。服务费和代办业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一)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只限于客房、餐饮(含送餐上门)和洗衣等三个服务项目。宾客在饭店购物,不加收服务费;行政事业单位公费邀请外宾和在饭店召开会议或举行活动,不加收服务费。
  已评定星级的旅游涉外饭店经价格主管部门按权限批准后,在规定的服务项目上,四、五星级饭店按实际价格的15%,三星级饭店按实际价格的10%,一、二星级饭店按实际价格的7%加收服务费。
  对未评定星级的旅游涉外饭店,原则上不得加收服务费。对少数服务设施齐全、服务项目规范、服务质量较高的旅游涉外饭店,经价格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批同意,可在指定项目上按实际价格的5%收服务费。
  加收的服务费在帐单中单独列项计收。
  (二)代办业务收费。
  1、具备计费设施及打印清单系统的旅游涉外饭店为宾客提供市内电话、本地网区间电话、国内长途电话、国际及港澳台电话代办服务时,可收取通话费和代办服务费。通话费按国家和自治区统一标准执行;代办服务费按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旅游涉外饭店不超过通话费的10%,四星级以上饭店不超过通话费的15%收取。
  2、代办传真服务。饭店在按电话通话费标准和计费办法收取传送费基础上,不分国际、国内线路,不分接收、发送方式可按每页(含所有规格)8元收取代办服务费,不再另收传真纸费用。
  3、代办特快专递邮件服务。饭店在按规定收取邮政资费基础上,不分国际、国内邮件,可按每件5元向宾客收取代办服务费。
  4、代办电信上网服务。饭店在收取国家规定的网络使用费和通话费基础上,三星级以下饭店(含三星级)可加收不超过10%,四星级以上饭店可加收不超过15%的代办服务费。
  5、饭店代销电话磁卡、IC卡,不得收取服务费。
  6、饭店为吸引宾客住宿,方便其出行,与铁路、民航、交通等部门签订团体订票合同,代宾客购买火车票、飞机票、长途汽车票及船票时,不得在国家规定的票价外加收手续费或代办服务费。代宾客购买车、船票所发生的支出应在其经营成本中予以补偿;代宾客购买飞机票所发生的支出在民航部门返回的手续费中补偿。

  四、饭店附设的停车场为住店宾客提供车辆保管服务,白天不得收费,过夜车可按自治区物价局桂价经字[1999]436号文规定向车主收取停放保管服务费。
  为外单位和个人来店办事及访友的车辆提供保管服务,按上文规定收取停车保管服务费。

  五、饭店其他服务项目价格和收费,包括会议室租金、餐饮、洗衣价格及各种娱乐、康乐场所收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应当以提供服务的成本费用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市场供求情况制定收费标准。

  六、旅游涉外饭店向宾客提供的服务项目,应当按照品类分别实行中、英文两种以上文字的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详尽准确,字迹清晰,价目表或标价签制作规范,摆放位置醒目,并随价格调整及时变更。提供代办电信业务服务时,必须同时向宾客提供收费发票和计费帐单。

  七、各旅游涉外饭店应自觉地遵守价格纪律,严禁各种违反价格政策的不规范行为,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旅游涉外饭店价格管理,对经营者出现的不规范价格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本通知从二000年五月十五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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