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1999]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驻市单位、驻市部队:
为了加强旧机动车辆交易的管理,取缔非法交易,规范交易行为,根据国内贸易部《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和公安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机动车交易管理的公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经贸委《关于同意成立晋城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复函》(晋经贸资函字[1999]第21号),组建晋城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该中心归口市经委管理,主要功能和业务范围包括对旧机动车进行评估、收购、销售、寄售、代购、代销、租赁、拍卖、检测维修、配件供应、美容及信息服务,并为客户提供过户、上牌、保险等一条龙服务。
二、晋城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是我市唯一合法从事旧机动车交易的场所,除此之外任何单位不准经营此项业务。该中心是以企业经营活动为依托,辅之以必要的政府协调功能,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原有的“晋城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予以撤销。
三、为了加强对旧机动车交易的管理,市政府决定成立“晋城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由市经委、工商、公安和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等部门组成,各成员单位应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管理、检查、协调、监督工作。管委会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文件、政策和法规,审议“中心”的章程、管理办法和制度等;(二)研究制订“中心”的发展规模和远景规划;(三)审议“中心”提请研究解决的其它重大问题;(四)定期审查“中心”经营状况;(五)负责“中心”人事任免。同时要建立正常的例会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旧机动车交易中存在的问题。其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雷振声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主任:刘爱军 市政府副秘书长
巩 华 市经委副重任
常根堂 市工商局副局长
胡翠平 市农机局副局长
蒋建斌 市物资产业集团总经理
段宝巨 市公安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成 员:成家胜 市公安局车管所所长
杨成芳 市工商局市场科科长
金天同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局长
吉新魁 市农机监理所副所长
秦明太 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韩志堂 市经委资源科副科长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负责落实管委会决定;负责监督有关方针、政策、法规的实施情况;负责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协调工作。
办公室主任:巩华(兼)
副 主 任:韩志堂(兼)
四、旧机动车辆是指在公安车管部门注册的汽车、拖拉机、摩托车等机动车辆。
凡买进、卖出旧机动车,必须到“晋城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未达报废标准的车辆,可进入旧机动车交易中心交易。
五、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必须具有不小于5000平方米的经营场地、相应的经营设施、经营管理人员和规章制度,并为旧机动交易提供信息咨询和其它有关的服务,履行市场经营职责。
六、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按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有关费用,不准乱收、超收、搭车收费。
七、进入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各种机动车辆,卖车单位或个人应到旧机动车交易中心领取《晋城市旧机动车辆交易鉴定表》,经审核符合旧机动车交易标准,经公安车管部门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后进行交易。
即将报废的车辆(距报废年限两年以下,含两年)以及拼装车辆不得进行交易。
八、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对进行交易的车辆必须查验下列证照或手续:
(一)卖车单位或个人须持有《晋城市旧机动车辆交易鉴定表》和车辆来历证明(如原购车发票等及单位介绍信(加盖交安委印章)、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军人需持所在部队军以上介绍信和军人身份证明。
(二)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卖出旧车,须持有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鉴定,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证明文件。
(三)由控办定编的车辆,交易时须持有控办定编的手续。
九、在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成交的车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验证盖章手续后,公安车管部门凭交易发票办理过户等手续。
市汽更办、公安车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派员进驻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直接为市场提供服务。
十、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各部门要密切配合,严厉打击旧机动车交易中的不法行为。
为了确保旧机动车交易朝着法制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在加强晋城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建设的同时,要严厉打击社会上出现的旧机动车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工商、交警等部门要严格执法,对于一切场外交易、非法交易的车辆,一律不予办理转籍过户手续,并处以必要的罚款。为堵塞私下交易,应由市汽办、工商、交警等部门组织专门队伍,定期不定期对旧机动车交易情况进行检查,严厉打击黑市交易等不法行为,以保证晋城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保证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