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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26 生效日期: 2002-03-26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02]3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自治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自治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2月28日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活动引向深入,促进自治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在全疆范围内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主线,以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为重点,按照国务院“全面检查,突出重点,严格监管,完善制度,标本兼治”的要求,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重拳出击,彻底整治一批危害性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集贸市场。通过专项整治,使集贸市场中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税收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基本满意。 
  二、工作重点 
  集贸市场专项整治主要治理由一个主体开办、多个主体入场进行商品交易的有形商品交易市场。要点面结合,突出重点。 
  (一)整治的重点范围 
  1.重点地区。主要是全疆地州所在市及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其中乌鲁木齐市。库尔勒市是重中之重。 
  2.重点市场。主要是辐射面广、群众反映大,假冒伪劣、偷税漏税及社会治安等问题比较严重,商品交易额超过亿元的集贸市场和较大的专业市场及各地州市县确定的重点市场。自治区工商局会同自治区经贸委、公安厅、国税局、地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药监局等有关部门在全疆选择10个市场作为全区整治的重点。 
  3.重点商品。主要是集贸市场内与工农业生产和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农副产品、重要工农业生产资料、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家用电器、建筑装饰材料等商品。 
  各地州市要对本地集贸市场情况进行摸底排查,确定重点整治的地区和市场,并于4月10日前报自治区工商局。 
  (二)整治的重点内容 
  1.清查经营主体。对各类集贸市场主办单位和市场内的经营主体进行一次普遍的清理检查,严格按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其主体资格,把好市场准入关。对不符合条件的,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对违法经营的,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 
  2.加大打假力度。组织开展集贸市场集中执法检查行动,重点查处与工农业生产和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假冒商品。依法查处商品销售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璜,假冒或伪造他人厂名、厂址,以及利用广告或其他手段对产品质量、价格、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作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从快查处一批大要案件。对集贸市场周边地区涉嫌生产、加工、储存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或窝点进行严格检查,堵源截流,端窝挖点,确保假冒伪劣商品不流入市场。各地工商、质检等部门要建立“打假曝光台”,定期向社会公布重点商品的打假成果。 
  3.强化打欺治骗。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缺斤少两、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具有黑社会性质的“肉霸”、“菜霸”、“市霸”等违法分子,坚决依法惩处。要加强对集贸市场内美容美发、书摊、电子游艺室、网吧等经营场所的管理,取缔各种非法摊点,查禁宣传民族分裂、宗教教义和对社会主义不满情绪非法出版物,以及黄色淫秽等非法出版物,清除“黄、赌、毒”丑恶现象。 
  4.强化质量监管。严格检查进入集贸市场商品的质量,重点查处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质量合格证的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不合格冒充合格的商品,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禁止上市销售的产品和变质、失效的产品等。同时,要对集贸市场中的重点商品组织专项质量监督抽查,抽查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组织查处。 
  5.强化税收征管。集中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检查。重点查处虚假申报、隐瞒收入、违法使用发票、应建帐而未建帐、虚假记帐、帐实不符等违法行为。坚持查帐征收原则,继续推进市场经营业户建帐制度。大力开展清理漏征漏管户的工作,运用信息化手段,完善纳税户籍管理。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适时调整税收定额,强化税源监控。加强发票管理,强化以票控税。坚决制止和纠正地方擅自减免税的行为。对不同类型的市场,分别采取设置专门税收机构或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等方式,强化市场税收征管工作。同时,广泛开展税收法制宣传,强化业户依法纳税意识。 
  6.清除执法壁垒。对涉嫌地方保护、实行“封闭式”管理的集贸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坚决清理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规章和部门规定,撤销那些名为实施市场“封闭式”管理,实为搞地方保护主义、阻碍执法部门公正执法的“市场管理委员会”和“市场综合管理办公室”等,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7.完善监管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集贸市场日常巡查制度、“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制度、经营主体不良行为和良好行为记录档案和公示制度、打假目标责任制等。市场主办单位要按照“谁办市场,谁管市场”的原则,切实负起市场管理责任。要引导、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和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加强自律,做到亮照经营,明码标价,计量准确,照章纳税,诚信守法,文明经商。 
  三、时间安排和具体部署 
  根据国办发[2002]15号文《通知》要求,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从2002年4月至8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4月,宣传动员,部署起动阶段。对本地内市场状况及其他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情况进行摸排调查。确定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制定具体方案,组织联合行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媒体加强舆论宣传,以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为契机,向经营者、消费者及全社会广泛宣传这次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和具体内容,及时通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果,曝光一批典型案件,震慑违法分子,教育人民群众,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专项整治工作的积极性,并向全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工商部门要以年检验照为契机,搞好市场主体的清查工作。 
  第二阶段:5、6、7月,重拳出击,专项治理阶段。各地要组织力量,集中时间,突出重点,抓住辖区内的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商品进行集中整治,依法查处商品销售中的假冒伪劣行为,对集贸市场周边地区生产、加工、储存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和窝点进行严厉打击,堵流截源,端窝挖点,确保假冒伪劣商品不流入市场。各地要区别不同地区、不同市场存在的不同问题,分类指导,对违法违规问题严重的市场,重点抓查处,依法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到位,重点抓规范。在整治中要注重打击和防范、整顿和规范、教育和整改相结合,边查处、边整改。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有效监管机制。 
  第三阶段:8月,检查验收,总结整改阶段。按照《方案》确定的整治范围、内容,组织力量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认真总结专项整治的具体做法、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进一步加强监管的措施,从制度、管理上杜绝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发生的办法。做到整规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在各地自查自验的基础上按照这次整治工作的整体目标和市场秩序是否好转、是否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人民群众是否基本满意的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单位要限期整改,确保整顿取得明显成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是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此项工作在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艰巨性、重要性和紧迫性,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行动方案,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此项专项整治工作。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机构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责任到人,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抓出成效。 
  (二)明确职责,综合治理 
  这次专项整治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进行实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牵头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经贸、公安、税务、质检、药品监管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地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和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查处;税务机关要加强税收征管,严厉查处偷逃税款的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集贸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质检部门要加强对强制检验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集贸市场内经营者使用的计量器具以及销售商品的计量监管力度,严禁使用不合格或淘汰的计量器具;经贸部门要采取措施引导集贸市场改进经营方式,推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营销方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的流通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和责任人;电信、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加强对集贸市场内网吧、电子游戏室、书摊等经营场所的管理,取缔各种非法摊点,查禁宣传民族分裂、圣战、法轮功等政治性非法出版物,以及收缴黄色淫秽等非法出版物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的专项整治方案,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大力协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三)严格执法,惩治犯罪 
  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清除执法腐败,做到廉洁执法,坚决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按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滥用职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予以严肃处理,对与违法分子和黑恶势力相互勾结,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深入探索,抓好治本 
  各地在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中,要深入调查研究,采取治本之策。指导、督促集贸市场主办单位通过引进名优商品进场销售,开办专卖店等形式,提高市场商品的质量和档次,让名优商品逐渐占领集贸市场。在集贸市场内积极倡导并大力推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和电子商务等现代化的营销方式,通过建立市场主办单位先行赔付和保证金制度等,确保人民群众放心安全消费。 
  (五)加强督查,做好上报 
  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工作组,采取多种形式,深入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进行督促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本地区集贸市场整治工作抓紧部署,加强督查。并及时将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整治成果,重大问题和大要案件情况适时以简报、快报等形式报告自治区工商局。同时,要在集中整治期间形成月报制度,各地应在当月5日前将上月工作进展情况上报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工商局将及时向全疆通报各地整顿工作情况,好的经验,典型案例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以推动此项工作的进展。专项整治结束后,各地应于9月15日前将整治工作总结报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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