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加强成品油价格管理监督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11 生效日期: 2000-05-20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工字[2000]163号

  各地、市、县物价局:
  国家计委下达的《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0]33号)规定从5月1日、5月5日起适当提高汽、柴油的出厂价、零售中准价。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在上下浮动5%的权限内安排了各地的具体零售价格,其中,安排我区市场标准品零售价格:90#无铅汽油每吨3475元,0#柴油每吨3055元(各油品具体价格详见附表)。为保持市场成品油价格的基本稳定,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成品油价格管理监督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整顿成品油价格秩序,制止转手加价。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精神,在做好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工作的同时,下大力气整顿成品油价格秩序,以利于市场价格的稳定;禁止批发企业之间和加油站之间相互购销,转手加价。

  二、调整成品油批发起点。汽油、柴油不分城市、县城均以2吨为批发起点,灯用煤油城市以160公斤、县城以80公斤为批发起点。新的成品油批发起点从二000年五月二十日起执行。

  三、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含加油站)要严格执行附表规定的成品油销售价格;石油公司对达到批发起点的单位及系统外加油站要按批发价格均衡供油,不得以油品供应紧张为由停止供应。

  四、加强对市场油价的监测和监督检查。各地物价部门要与当地石油企业加强合作,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共同做好油价管理工作;认真分析研究成品油市场情况和价格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物价局报告;对擅自提高成品油销售价格、不执行明码价等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以上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广西市场汽、柴油销售价格表
  附:
  广西市场汽、柴油销售价格表
  单位:元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