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地税政三[1999]44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市)地税局直属局、稽查局,省、地(市)国税局直属局、稽查局: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地方税收入规模较大的税种,是加强城市维护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发展的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教育费附加为推进我省教育改革进程,提高全民文化素质提供了必要的物质保障。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51号文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国、地税部门间的配合,共同做好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征管工作,切实堵塞漏洞,防止税款流失,现对进一步加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福建省地方税务系统委托福建省国家税务系统代征随国税征收窗口开发票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附征税费的处罚权仍由地方税务局行使。具体代征事宜由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会同同级国家税务局制定。地方税务局按有关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
二、各级地方税务稽查部门应加强与国税稽查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切实做好随国税稽查部门查补“两税”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查补征收工作。各县(市)地税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当地国税局协商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及时交流信息,有条件的县(市)也可采取委托或部分委托国税稽查部门代征,但在同一县(市)范围内所采取的形式必须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