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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征地劳务费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18 生效日期: 2000-05-18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房字[2000]171号
南宁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南宁市红土征地拆迁综合服务中心收取征地劳务费的请示》(南价报[2000]11号)悉。鉴于南宁市红土征地拆迁综合服务中心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主要业务是受市征地拆迁办委托向社会提供征地拆迁服务。为了补偿该中心征地发生的费用开支,有利于南宁市征地工作的正常开展,经研究,同意南宁市红土征地拆迁服务中心在接受用地单位委托,办理土地征用业务时,参照自治区物价局桂价涉字[1994]231号文件规定收取征地劳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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